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應具備條款的咨詢

導讀: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應具備條款的咨詢
工程勘察是根據建設工程和法律法規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法律咨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應具備條款的咨詢
律師回答:
根據《合同法》第274條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必須包括以下條款:
1、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的期限。這是對勘察人、設計人提交勘察、設計成果時間上的要求。當事人之間應當根據勘察、設計的內容和工作難度確定合理的提交工作成果的期限。勘察人、設計人必須在此期限內完成并向發包人提交工作成果。超過這一期限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勘察或者設計的質量要求。這是此類合同中最為重要的合同條款,也是勘察人或者設計人所應承擔的最重要的義務。勘察人或者設計人應當對沒有達到合同約定質量的勘察或者設計方案承擔違約責任。
3、勘察或者設計費用。這是勘察或者設計合同中的發包人所應承擔的最重要的義務。勘察工作的收費標準是按照勘察的內容來決定的,其具體標準和計算辦法需按原國家建委頒發的《工程勘察收費標準》中的規定執行。設計工程的收費標準,一般應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建設規模和工程內容繁簡程度制定不同的收費定額,再根據這些定額收取費用。
4、雙方相互協作條款。雙方相互協作條款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在施工前的準備工作、施工人及時向發包人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報告書、對發包人的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協助等。雙方當事人的協作是施工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工程順利施工的重要保證。
相關法律知識:
《建設工程勘察和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申請資質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批準設立文件;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任命文件;
當年在職人員的正式統計表、技術骨干的職稱證明及執業資格證書;
注冊資本、工作場所和技術裝備;
單位章程和有關管理的規章制度;
其他需要出具的證明或資料。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第五條規定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預審,然后再向批準部門提出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設立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辦理資質申報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取得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除丁級單位外,可在其主行業外根據其專業力量和技術水平,申請與主行業相關的其他行業設計資質。甲級單位不受限制,乙級單位不超過兩個相近行業,丙級單位不超過一個相近行業。
第十四條 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單位的資質,實行國家和地方兩級審批制度。甲、乙級單位的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證;丙、乙級單位的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地方有關專業部門審批、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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