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中對竣工結算條款的約定

導讀:
建設工程合同中對竣工結算條款的約定
建設工程合同中對竣工結算條款的約定
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形成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不但受法律保護,而且是雙方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根據,所以首先要將有關竣工結算的條款約定清楚明確。
如果是采用建筑行業的規范和標準的合同范本,那就按照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規定的有關條款,有關竣工結算文件形成的過程的約定大體如下:、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文件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通用條款中有關爭議的約定處理。
如果沒有采用建設部規定的示范合同,而是,雙方另行約定的合同,或采用國際慣例的合同,則承包人尤其更應高度重視對結算條款的約定。承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當與發包人明確約定: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比如:“工程驗收竣工后,乙方提出工程結算并將有關文件資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文件天內審查完畢,到期未答復,視為同意”。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如果發包人逾期不予答復的,按照建設部第107號令《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規定處理”。也可引用財建369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但在引用時承包人應注意其中有關承包人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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