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招標應當具備條件的咨詢

導讀: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招標應當具備條件的咨詢
水利工程需要修建壩、堤、溢洪道、水閘、進水口、渠道、渡漕、筏道、魚道等不同類型的水工建筑物,以實現其目標。
法律咨詢: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招標應當具備條件的咨詢
律師回答:
1998年2月9日水利部修正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明確: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準;
2.建設項目已列入國家、地方的年度投資計劃;
3.招標文件、標底的編制工作已完成;
4.已與設計單位簽訂適應施工進度要求的圖紙交付合同或協議;
5.項目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來源已經落實或已有明確安排,并能滿足合同工期進度要求;
6.有關建設項目永久征地、臨時征地和移民搬遷的實施、安置工作已經落實或已有明確安排;
7.施工準備工作基本完成,具備施工單位進入現場施工的條件
8.施工招標申請書已經上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準;
9.已在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好監督手續。
相關法律知識:
《建設部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作廢:
投標文件未經密封的;
無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簽字的;
無投標人公章的;
注冊建筑師受聘單位與投標人不符的。
第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在符合城市規劃、消防、節能、環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設計方案的經濟、技術、功能和造型等進行比選、評價,確定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最優設計方案。
第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2~3個中標候選方案。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1~2個中標候選方案。
第十九條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結合投標人的技術力量和業績確定中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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