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單位在招標活動中權利

導讀: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單位在招標活動中權利
采用議標程序的,招標人一般應當向二家以上有興趣投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人或者招標投標中介機構根據招標項目的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法律咨詢: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單位在招標活動中權利和職責有哪些
律師回答:
1998年2月9日水利部修正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明確:
招標單位在招標活動中有下列權利和職責:
1.按照國家和水利部的有關規定、辦法和國家頒布的施工企業資質標準,正當選擇投標單位;
2.根據招標辦法、評標原則和價格管理規定,正當選擇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
3.接受上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指導、監督、管理以及對不正當招標投標行為的處理意見。
相關法律知識:
《建設部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九條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工程名稱、地址、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等;
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
工程經濟技術要求;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規劃控制條件和用地紅線圖;
可供參考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工程測量等建設場地勘察成果報告;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招標文件答疑、踏勘現場的時間和地點;
投標文件編制要求及評標原則;
投標文件送達的截止時間;
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未中標方案的補償辦法。
第十條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條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限為:特級和一級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級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進行概念設計招標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條投標人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
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內建筑工程設計投標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工程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