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文件中標后應成為雙方簽

導讀: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文件中標后應成為雙方簽
投標單位對招標文件個別內容不能接受者,允許在投標書中另作聲明。投標時未作聲明,或聲明中未涉及的內容,均視為投標單位已經接受,中標后,即成為雙方簽訂合同的依據。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違背招標文件的附加條件,或在中標后提出附加條件。
法律咨詢: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文件中標后應成為雙方簽訂合同的依據嗎
律師回答:
1998年2月9日水利部修正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明確: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符合招標書的要求,主要應包括:
1.投標書綜合說明,工程總報價;
2.按照工程質量清單填寫單價分析、單位工程造價、全部工程總造價、三材用量;
3.施工組織設計,包括選用的主體工程和施工導流工程施工方案,參加施工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進場數量、型號清單;
4.保證工程質量、進度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組織保證和技術措施;
5.計劃開工、各主要階段進度安排和施工總工期;
6.參加工程施工的項目經理和主要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名單;
7.工程臨時設施用地要求;
8.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和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相關法律知識:
《建設部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直至取消代理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開標前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投標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設計招標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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