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

導讀: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規定的兩類廢標情況
1)投標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作廢標處理或被否決:
①未按要求密封;
②未加蓋投標人公章,也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
③投標報價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勘察設計取費標準,或者低于成本惡性競爭的;
④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⑤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未向招標人提交共同投標協議的。
2)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投標應作廢標處理或被否決:
①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
②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報價,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
③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
④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⑤聯合體通過資格預審后在組成上發生變化,含有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⑥投標文件中標明的投標人與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在名稱和組織結構上存在實質性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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