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規定

導讀: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規定的兩類廢標情況
1)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①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②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的;
③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④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貨物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為最終報價的,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⑤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證明的;
⑥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⑦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⑧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⑨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可以廢標的其他情形。
2)對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作廢標處理,并不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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