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部分規定分析

導讀:
《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部分規定分析
此次《民法典》關于建設工程合同部分的規定變化最大之處在于第793、806兩條。
01《民法典》第793條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即使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關于承包人的價款支付請求也只是“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
《民法典》出臺后,合同約定僅起到參考作用、價款支付的性質也變為“補償性”。《民法典》賦予了法院更大的自主裁量權的同時,也給承包人的價款支付請求增加了不確定性,實際上等于加大了對合同有效性的要求。
在793條之中,亦首先賦予了無效合同中、工程不合格情形下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權利,也剝奪了在工程修復后仍不合格的情況下、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的權利。
這意味著《民法典》時代可以對無效合同中通過驗收的未完工程、階段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的折價補償權予以保護,防止發包人不當得利,這彰顯了《民法典》第六條規定的“公平原則”。
02《民法典》第806條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806條分為三款內容,第一款賦予了發包人在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權。
第二款內容實際上加大了對承包人合法利益的保護,加重了發包人違約的法律責任。
第三款內容則為是第一、二款原因導致合同解除后的規定。
03《民法典》第533條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33條將“情勢變更原則”收入。此條款賦予了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一樣可以作為確認情勢變更的主體,這無疑對建設工程案件審理有著深遠的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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