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投標書副本具有法律效力嗎

導讀: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投標書副本具有法律效力嗎
水利工程是用于控制和調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達到除害興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也稱為水工程。
法律咨詢: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投標書副本具有法律效力嗎
律師回答:
1998年2月9日水利部修正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明確:投標單位必須出具銀行的投標保函,保證金額按工期規模大小,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
投標書提交招標單位后,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允許與投標單位以正式函件調整已報的報價,或作出附加說明,此類函件與投標書具有同等效力。投標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知識:
《建設部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將必須進行設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直至取消代理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開標前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投標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設計招標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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