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的催款函有法律效力嗎?

導讀:
拖欠工程款的催款函有法律效力嗎?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催款通知的,視為發包人已按照約定支付價款。而現實中,經常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已與發包人形成了相對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已經對發包人發出催款通知,發包人在收到后也在按約定的期限支付了款項。那么是否就意味著發包人可以對該工程拖欠工程款不付呢?本文結合法律規定和相關案例,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拖欠工程款的催款函有法律效力嗎?
拖欠工程款的催款函有法律效力嗎?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催款通知的,視為發包人已按照約定支付價款。而現實中,經常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已與發包人形成了相對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已經對發包人發出催款通知,發包人在收到后也在按約定的期限支付了款項。那么是否就意味著發包人可以對該工程拖欠工程款不付呢?本文結合法律規定和相關案例,對此問題進行分析。
一、關于催款通知的形式
函件,是指書面形式向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發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意思表示。實踐中,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書面催款通知多為口頭、傳真或電傳方式,但也有口頭同時發生。比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發包人為達到解除合同目的所作的任何保證均不影響發包人根據約定支付工程款的義務。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后,有權解除已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七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未履行或者應當履行義務的違約責任,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之規定,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后,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
二、關于發包人的支付期限
根據《合同法》第224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包人付款的時間,也可以約定付款期限。關于支付期限的約定,一般分為法定支付期限和約定支付期限兩種。但是關于法定支付期限,一般不允許承包人以其不具有法律依據而拒絕主張,而是應該明確其付款請求權的行使時間。比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發包人逾期未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按照約定啟動違約救濟程序。發包人逾期不支付應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按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辦法等條款辦理;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或者依據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行使違約救濟權利。”可見,法定支付期限與當事人主張權利之間存在一定差異。因此,發包人如因法定付款日與實際付款日不一致而導致承包人主張權利不能實現時,發包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例如“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另外還要注意“自收到發包人支付憑證之日起超過30日未付款”的情況下,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關于發包人對應付款項有無追索權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是工程,承包人要完成建設工程,就必須以其建設成果為對價將工程價款支付給發包人。但在這一過程中,發包人往往會要求承包人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或墊款,這就導致了大量的建設工程糾紛出現,給社會穩定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為了更好地維護施工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研究一下關于發包人對應付款項是否享有追索權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之規定:“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支付價款;未履行約定的付款義務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可以看出,從法律規定上看,發包人是有追索權的。但具體到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時,則并沒有明確規定。對于這樣一種情形——合同中約定或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工程款”這一術語究竟是何性質?又如何認定?《合同法》第1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除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處理外,發包人還可以向其他付款義務方追償。”這意味著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所簽訂的合同即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約定或法律規定了付款義務主體應承擔支付工程款之義務;《合同法》第186條又進一步明確了發包人可以要求其應付款項。由此可見,上述規定并不是對發包人享有追索權予以明確界定。此外在實務中還經常會出現“發包人將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先行扣留”的情形。這其實就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的約定。即發包人在收到發包方支付的款項后會先行扣留該筆款項。
四、關于發包人能否拒絕付款的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只要發包人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就可以向其主張權利。但是發包人以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付款是否就能達到拒付的目的呢?在實踐中會出現以下幾種情形:第一,發包人未按約定時間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請求其履行合同時,發包人不明確表示拒絕。
第二,發包人向承包人發出催款通知后,承包人在收到后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按照規定支付價款。
第三,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催款通知后明確表示拒絕付款。以上四種情形中最常見的是第一種情形。根據法律規定,承包人對發包人未及時付款不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發包人已經按照約定支付了價款,即使發包人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存在遲延付款的行為或該行為屬于惡意遲延付款行為或惡意拒絕支付資金等情形,發包人可據理主張拒絕支付工程款而不用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如果發包人拒絕付款給發包單位造成了損失或產生其他不利后果的也可以向發包人主張賠償責任。
五、律師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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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對于拖欠工程款這一行為,作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一定要引起重視。對于欠款方的拖欠行為,一定要及時采取法律措施予以解決,以免影響到自身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其次,如果建設工程合同已經約定了工程價款結算的問題和程序的話,那么作為承包人一定要在合同中對此進行明確約定;同時也要與發包人進行溝通協商解決。
拖欠工程款是建筑行業常見的現象,許多企業都會遇到這個問題,面對拖欠款項,業主和施工方都會處于被動的境地,它們是否應該使用法律催款函來解決問題呢?
有人認為,利用法律催款函可以有效地解決拖欠工程的問題,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拖欠方不予履行,就可以使用法律手段對其進行處罰。另一些人則認為,法律催款函無法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問題,就算業主發出法律文書,拖欠方也極有可能不予履行,最后只能靠法院判決、行政處罰等形式才能解決這個問題。
其實,法律上的催款函是可以有效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受益人的債權以書面形式催告,受益人拒絕履行,行使著受益權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規定期限內強制履行,如果約定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受益人可以放棄履行權利。”,所以,法律催款函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有效解決催款問題。
事實上,當拖欠款項雙方發生糾紛時,協商對拖欠方并沒有太大的意義,最好的方法是雙方委托律師代理來協調,并且由律師出具專業的法律催款函,這樣更有利于提高業主和施工方的合法權益保護,從而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問題。
法律催款函確實具有法律效力
拖欠工程款是普遍存在的現象,許多企業和個人在支付工程款時都存在拖欠。很多時候,由于未能及時支付,供應商就會發出催款函,但是這種催款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其實,催款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要想讓催款函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需要滿足以下幾方面的要求:第一,發出催款函的方式要正當,例如不能使用威脅等惡意的催收手段;第二,催款函的內容需要完整明確,不能存在遺漏;第三,催款函要記錄下當事人的爭議行為,例如逾期償還工程款的具體日期;第四,催款函要清楚標明應收款金額,要立刻支付或準時支付;第五,催款函該當充分記錄收款人向發出催款函的當事人承擔的連帶責任。
同時,催款函一般伴隨保全函,一旦當事人拒絕尚欠的費用,收保全函的一方可以根據條文成立有拖欠行為已經存在,可以直接用法律途徑來追索債權。
因此,催款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要想使催款函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就必須滿足上述幾項要求以促使催款函在法律上可以被當事人承認。另外,為了防止發出催款函不當而發生法律糾紛,提醒那些即將通過催款函索取費用的企業和個人,催款函發出前一定要詳細核實,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