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多久被認定為隱債

導讀:
以政府購買服務進行的土儲項目,根據財政部文件規定,土地整理部分應為工程采購,其余部分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是合規的,不應認定為隱性債務,但在實踐中往往出現墊資、拖欠工程款、政府回購等情況,涉嫌隱性債務,此外拆遷款是否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疇尚存在爭議,因拆遷款數額大,土儲項目的回款時間長,實踐中很少有金融機構愿意介入,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有收入但政府定價,需要財政補貼的準公益性項目,補貼部分為隱性債務,2、從項目特征甄別,以下為主要基建項目類型的甄別標準:(1)交通運輸項目經營性高速公路、機場能夠自主定價,收入覆蓋本息,投資方有社會資本,不屬于隱性債務。
拖欠工程款,即建設單位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條件支付施工單位的工程款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如果未能按時支付,施工單位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解除合同,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解決爭議。工程款多久被認定為隱債?相關的法律責任和應對措施是什么?
何時構成隱債?
所謂“隱債”,是指企業因各種原因未能及時確認或披露的債務。在拖欠工程款的情況下,通常當拖欠時間較長,且企業無法提供合理的支付計劃或擔保時,該行為可能會被視為構成隱債。具體的判斷標準需結合企業的經營狀況、支付能力、歷史信用記錄等多種因素綜合評估。
拖欠工程款是按合同日期確定隱性債務嗎
拖欠工程款是發生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一種付款行為,屬于企業的隱性債務之一。在按合同日期確定隱性債務方面,做法是將拖欠的工程款計入企業應付賬款并計入負債中,從而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反映出來,該負債可以進一步細分為短期和長期負債。
如何識別隱性債務?
1、從融資主體特點識別,符合以下特征的就不應認定為隱性債務,并不需要同時滿足5點,如果只滿足第3點的也可認定為市場化融資:
(1)管理機制。項目運營單位是否成立了市場化的公司治理結構,政府對公司運營決策的影響程度是否較高,政府官員不能在項目運營單位內兼職。
(2)股東結構。項目運營單位出資人是否市場化,除國資外,是否還有其他社會投資者。
(3)收入來源。項目運營單位收入結構是否具備多樣化,市場化的特征,若完全自主定價的收入占比過半數,一般可判定為市場化運營。
(4)償債能力。項目經營單位能夠依靠自身經營收入償還對外融資本息,扣除政府補貼后的收入足夠兌付對外債務。
(5)收入分配機制。項目運營單位是否成立了市場化的投資回報機制,公司決策層是否能獨立決策利潤分配方案,不需上交財政。
2、從項目特征甄別,以下為主要基建項目類型的甄別標準:
(1)交通運輸項目
經營性高速公路、機場能夠自主定價,收入覆蓋本息,投資方有社會資本,不屬于隱性債務。
政府收費還貸高速公路、軌交、公交不能自主定價,取得收入先進財政賬戶,不能覆蓋本息,依賴政府補貼,補貼部分為隱性債務。
(2)市政建設項目
公共綠地、市政管廊、公共廣場無收入來源,所有權歸政府的公益性項目,屬于隱性債務。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有收入但政府定價,需要財政補貼的準公益性項目,補貼部分為隱性債務。
(3)土地儲備項目
根據財綜〔2016〕4號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舉借土地儲備貸款。2016年后的土儲融資都屬于隱性債務。法規禁止土儲中心融資,土儲中心融資也屬于隱性債務。土儲中心與地方融資平臺未徹底隔離的,融資也屬于隱性債務。
以政府購買服務進行的土儲項目,根據財政部文件規定,土地整理部分應為工程采購,其余部分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是合規的,不應認定為隱性債務,但在實踐中往往出現墊資、拖欠工程款、政府回購等情況,涉嫌隱性債務,此外拆遷款是否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疇尚存在爭議,因拆遷款數額大,土儲項目的回款時間長,實踐中很少有金融機構愿意介入。目前可以確認,城投公司代建或代拆遷獲取合理報酬,不參與土地分成,不涉及墊資、帶資承包等融資事宜,按合理進度付款,沒有土地證抵押的,可認定不屬于隱性債務。
(4)棚改、保障房、廉租房建設項目
棚改、廉租房、保障房建設收入不能覆蓋支出,政府提供補貼或回購的,應認定為隱性債務。有配套商業項目,且資金可自平衡的,不屬于隱性債務。保障房、經適房出售給拆遷戶,以市場價格為準定價,購買人為拆遷戶個人不是政府,雖然拆遷款來源于政府也不應認定為隱性債務。
以上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隱性債務識別規范,具體實踐中認定隱性債務時不僅需要對表面特征進行判斷,還必須根據以上規范穿透到表層之內,追索實際資金來源和還款來源,即穿透本質審核識別。
非典型隱性債務識別
1、BT(建設-移交)和墊資。BT和墊資都是指城投公司承建政府公益性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模式,二者不同之處在于BT項目業主是城投公司或施工單位,墊資項目業主是政府,城投公司是施工方。BT本身并不會增加政府隱性債務,但在實踐中BT往往附加了融資行為,由城投公司負責項目投融資和建設然后由政府回購,這樣就會產生政府隱性債務,不能僅從BT模式本身去判斷是否為隱性債務,而是要穿透看資金來源是否存在融資,實踐中帶融資的BT項目已經在2015年被財政部叫停。
墊資是指城投公司或施工單位帶資承包,相當于變相融資,法律規定政府作為業主的公益性項目嚴禁帶資承包,不得拖欠工程款,此類項目都必須先有預算,在預算內進行支付。墊資則往往是在無預算或超預算的情況下,這樣就會產生政府隱性債務。重點需要穿透看墊資施工中的欠款方是否為政府,如果是城投公司欠施工單位工程款,而非政府欠款,不是財政資金償還也無政府全額擔保或補助,則不會產生隱性債務,而是屬于關注類債務。
土地整理項目中采用政府回購模式的也與上述情況類似,土地整理后政府回購結算,也會產生隱性債務。
2、對沒有收入來源的純公益性項目,例如綠地廣場、公園、市政道路、市政管網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雖然舉債主體(項目業主)為國有獨資或控股公司,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表面看來與政府并沒有直接關系,但項目應判定為非市場化運營的公益性項目,其償債資金來源幾乎全部是政府財政資金,穿透到償債資金來源,則可判斷由此形成的債務應界定為政府隱性債務。
3、土地儲備項目,通常土地儲備項目資金只能來源于直接融資類產品,不能貸款融資,一般是依賴土地儲備專項債,然而實際情況是2020年新增專項債不得用于土地儲備,將使土地儲備項目只能依靠自平衡解決資金問題。但一般土儲項目中的土地整理部分是不能夠申請項目貸款的,因為土地整理不是項目,根據《政府投資條例》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預算內投資形成固定資產的投資項目,土地整理不形成固定資產,因此不算政府投資項目,金融機構不能以項目貸款或項目融資,只能申請流動資金貸款,貸款無指定用途是以公司綜合收入償還,而通常來說公司承接土地整理項目的收入主要還是政府支付,穿透到最終還款來源仍為財政資金分成比例,屬于“以財政資金償還”,因此應認定為隱性債務。
如何化解隱性債務?
第1種依靠地方政府財政,就是地方政府硬扛,這對地方財政造成很大的壓力,本身是悖論,財政要是有錢當初也不會搞這么多隱性債務;
第2種由于政府可出讓股權和資產有限,不會成為主要的化解方式(此前大家廣泛討論貴州的隱性債務動用茅臺股權轉讓收益償還)。
第3、4種基于對應項目產生的現金流,鑒于大多數公益性項目本身不具有現金流,可行性不大。
第6種將打破剛兌,損害地方政府和城投平臺的信用。
最終還是第5種方式各方都不會太難過,所以大家最終都暗自達成默契,選擇第5種方式,過去幾年內商業銀行對隱性債務進行置換成為化解債務風險的主要途徑。
面對此類拖欠工程款的情況,建議受害方應及時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包括但不限于發函催款、協商和解、提起訴訟等。同時,為了避免類似風險的發生,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約定工程款的支付時間和方式,并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加強管理和監控。如果遇到法律實務問題,建議咨詢律總管本頁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具體、更專業的法律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