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證金相關規定及退還條件

導讀: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退還條件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那么對于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設定需要注意以下幾點:工程質量保證金可通過預留工程款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工程竣工之前(一般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合同的附件。保修書中應該明確約定缺陷責任期的期限。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期限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那么對于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設定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工程質量保證金可通過預留工程款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通過合同約定,合同履約保證金可以轉為工程質量保證金,轉為質保金后不得再預留工程款作為質保金;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銀行保函均可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轉為質保金后不得再預留工程款作為質保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由此可看出,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是由發包人與承包人進行約定的,但其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故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不僅可以選擇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也可用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退還期限
質保金的退還時間與工程質量保證期相關
工程質量保證金是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因此,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期限一般與缺陷責任期相關。而此處所稱缺陷責任期也即法律規定的質保期,當然根據規定質保期起計時間為自竣工驗收之日開始。
法律對于不同的工程規定了不同的最低工程質量保證期,為各位介紹如下:
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裝修工程為2年。
雙方可就工程質保期進行約定,但約定的質保期不得低于法律法規定的最低質保期。
工程質量保證金可以代替嗎?
工程質量保證金,只是工程擔保制度下工程質量擔保的現金保證金擔保形式,是可以通過保函形式予以代替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中也指出: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如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保險保函形式即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承包方投保后,由保險公司代替其向發包方出具保險保函,既能代替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擔保功能,又能解決工程質量保證金數額高、退還難等問題。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退還條件
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具體退還規定:
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若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后起滿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