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規定

導讀: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那么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關于工程質量保證金退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在合同中對保修金約定常見的問題主要有合同條款及附件約定相矛盾,將保修期滿作為返還保修金的條件,以及隨意更改經過招投標程序所訂合同對保修金的約定等。
因此,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保修金的返還建議約定為:“保修金在工程竣工2年后七個工作日內返還。”,不要約定為“保修期滿后返還”,因為法律規定的工程保修期最長為建筑主體設計使用年限。同時,在返還時是否支付利息也需要明確約定,防止發生爭議。另外,由于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不得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合同。因此,如果雙方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而更改保修期將是無效的。
具體條文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三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