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證金能否執行

導讀: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通常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內容,而非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可能直接由國家機關強制執行。質保金的退回條件及流程質保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那么工程質量保證金能否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通常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內容,而非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可能直接由國家機關強制執行。質保金的退回條件及流程質保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關于工程質量保證金能否執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質量保證金乃是合同一方就所供標的物的質量向對方所作的一種承諾。這一承諾為合同價款中的特定部分的給付設定了特定條件,這個條件就是標的物的質量合格。這意味著,如果標的物的質量符合約定,那么付款義務方就必須向對方給付該款項。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通常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內容,而非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可能直接由國家機關強制執行。比如說如果需要人民強制執行,當事人必須先提起訴訟,最后根據審判結果,憑相應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觀點一認為,工程價款一般包括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履約過程中因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獲得發包人確認的簽證款,工程完成后的結算款,期滿應返還的履約保證金等擔保性質的工程價款。
由于期滿應返還的履約保證金是工程價款的一部分,因此,應屬于優先受償權的效力范圍。
觀點二認為,由于工程質量保證金本應由承包人于工程款之外以自有資金另行支付,在其與發包人約定以工程價款的一部分抵作質量保證金之后,雖然表面上看,該筆錢款是工程價款的一部分,但實際上是以該部分工程款由發包人預先支付并轉為承包人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該種性質的轉變,已經使得該筆款項不再是工程價款,而是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確定用以擔保工程施工質量的保證金了。
在這種情況下,當然就不能再行作為承包人的工程款納入優先受償的效力范圍。
質保金的退回條件及流程質保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