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直接分包合法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因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雖然國家部委的部門規章對指定分包作了禁止性規定,但由于其層級低于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鑒于全國人大及最高院對甲方指定分包的態度,甲定分包(譬如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做法,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不一定會被認定為無效。
但是從是否違法的角度顯然還是違反了住建部的規章。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