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收中介費合法嗎

導讀: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分包方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為法律所禁止。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在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拒絕修復的;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未完工,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施工的;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項目的。那么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收中介費合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分包方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為法律所禁止。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在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拒絕修復的;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未完工,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施工的;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項目的。關于建筑工程勞務分包收中介費合法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某些地方性法規中曾對此作了相應的規定,如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號令發布的《上海市建設工程承發包管理辦法》第第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介紹建設工程。”
但一則其為地方部門規章,法律效力位階極低;二則其發布時間較早,均在《合同法》頒布生效之前;三則,《合同法》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已明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只能為法律、和行政法規,那么即使地方性的法規和部門規章對此再行規定,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
根據《合同法》及《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的發包方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方,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方。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分包方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為法律所禁止。實踐中,總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往往將承包的工程勞務作業部分分包給其他單位來完成。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在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承包人拒絕修復的;
(2)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
(3)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未完工,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施工的;
(5)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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