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是自己的名字,房本可以加妻子嗎?



購房合同是自己的名字,房產證上可以添加名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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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是自己的名字,房產證上可以添加名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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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但是前提必須是存在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也就是存在主合同,如果沒有主合同情況之下,那么補充協議自然而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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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分析:購房人可以解除購房合同的情況有:(1)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3、法律分析:可解除購房合同的情況有:(1)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如果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從而導致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房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有關機構核驗后屬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申請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并可申請出賣方賠償損失,2、發生以下情況購房者可以單方面解除購房合同: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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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沒有進行預售登記,也可以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購房合同的存在,例如房款支付憑證等,對于丟失購房合同的補辦方式,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總之,對于購房合同丟失的問題,應該及早采取措施,避免因此產生的風險,如果購房合同真的丟失了,應該采取哪些措施呢,提供證據時需要注意準確性,確保證據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認可,對于期房而言,根據《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預售商品房需要開發商在簽約后30日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手續。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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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或者出現法定情形,如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等,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購房者、開發商和銀行持《按揭抵押貸款合同》及購房合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購房者在簽訂《按揭抵押貸款合同》后,按合同約定,在銀行指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專門還款賬戶,并簽訂授權書,授權該機構從該賬戶中支付銀行與按揭貸款合同有關的貸款本息和欠款。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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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以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15種情況下購房者可以單方面解除購房合同發生以下情況購房者可以單方面解除購房合同: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發生以下情況購房者可以單方面解除購房合同: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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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總之,購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退房取決于具體的合同條款、當地法律和相關規定,除了法律和經濟因素外,實際操作也對購房者要求退房產生了一定的限制,綜上所述,購房者在簽訂正式房地產買賣合同后,是否可以要求退房取決于多個因素,一旦正式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通常情況下購房者不能隨意要求退房,其次,開發商有權對購房者的退房申請進行審核,并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做出相應的決定,3. 法律規定的退房權利:根據當地的法律規定,可能存在一些特定情況下購房者可以行使退房權利,例如開發商未按時交房、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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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房屋的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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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借名買房協議法律上是否有效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出借人與借名人對在購買前將房屋的權屬約定清楚的情況下,是應當認定有效,5、借名買房協議法律上是否有效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出借人與借名人對在購買前將房屋的權屬約定清楚的情況下,是應當認定有效,借名買房協議法律上是否有效1、當然,如果借名購房合同不違法,或者違法狀態在事后已經消除,該合同還是可以被認定為有效的,借名買房合同購買的房屋為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該借名買房合同一般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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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另外,購房人也可以憑身份證明到交易登記機構查詢合同確已備案的信息;4、網簽備案完成后,如果買賣雙方因各種原因需要解除或變更、更正已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必須雙方持有效證件及相關登記材料同時到交易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撤銷原合同備案業務。合同撤銷后,該套房屋恢復可售狀態,可重新網簽合同。那么網上查購房合同在哪里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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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當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的責任形式,也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范圍及損失的計算方法。那么購房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怎么判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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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實行購房合同備案制度,可以對開發商進行有效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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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以稱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交易雙方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完產權變更登記后,交易材料移送到發證部門,買方憑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通知單到發證部門申領新的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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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任何一方超過10日仍未履約的,視為毀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他們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阿杰支付雙倍定金16萬元。但阿杰發送解除合同通知之時,林鞏的妻子正在休產假。庭審過程中,林鞏和阿杰都同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合同賣方返還定金經審理,集美法院認為,阿杰和林鞏,雙方都違約了。法官解釋,選擇約定方式之外的方式送達解除合同通知,阿杰應當征得林鞏的同意。本案中,阿杰在未征得林鞏同意的情況下,采取短信形式解除合同,明顯過于草率,且接收短信手機是公司號碼,實際接收人難以確認,事后也未向林鞏核實送達情況。那么可以憑短信解除購房合同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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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購房者因受開發商的虛假宣傳而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開發商當然構成欺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這種情況屬于開發商根本違約,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和利息,并賠償損失。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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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完首付拖著不辦貸款一般情況下,交完首付拖著不辦貸款是屬于違約的,需要承擔違約金并繼續履行合同,這時,購房者應催促售樓中心并問清楚原因,然后要為辦理貸款準備好所需的資料,提交后等待銀行審批,四、房貸辦不下來首付款是否能退:1、如果是銀行原因,比如額度緊張無法放款,那么購房者可以和賣家協商解除購房合同,并且不必承擔違約責任,賣家應該無條件退還購房首付,交完首付多久不辦貸款算違約具體要看書面的認購書或定金合同約定,假設合同里有規定在1個月內辦理,那么超過一個月就算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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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審查如何避開“坑”?《民商律師分享會——合同糾紛專題》防范合同風險!合同審查一般包含3個階段:合同簽訂前、簽訂時以及合同履行中。邢穎律師指出,在每個階段中要關注“人、財、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簽訂前要對簽訂方有一個全面清晰的認識,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形式審查,另一方面是對主體的實質性審查。 針對合同簽訂方的審查內容包含多個方面,例如對方是否具有獨立簽訂合同主體的資格、企業經營范圍、是否有履約能力、資信能力、注冊資金的真實性、驗資報告的真實性、會計資料的審查、股東的審查、固定資產變現能力、流動資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對此逐一排查核實。 看似簡單的事情,做起來卻沒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審查相對來說流程繁瑣、專業性強、難度大,對此邢穎律師建議,一定謹慎對待,要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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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收到蘇州的委托人一面自帶音效的錦旗!商品房購房合同糾紛案件經過一波三折,天用律師用專業和豐富經驗克服重重阻力,成功收回購房款4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