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尾款銀行打給主貸人,次貸人的利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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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即夫妻雙方基于婚姻關系的建立,將原來登記為一方的房屋更改為兩人名下。[page]評價:姚志云認為,這是一個相對簡便、合法有效、能到達預期目的的方法。但其缺點是,夫妻之間的書面約定一般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產權登記一方如果擅自將房屋以合理的價格賣了,另一方不能要求確認買賣無效,追回房屋,只能要求按照約定分配房屋收益。那么婚房怎么買才能保障自己利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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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并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共同貸款人”,不僅要求是“貸款人”的直系親屬,還必須是住房貸款抵押物的房產所有者之一。但這一條對于夫妻來說是個例外,即使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也可作為住房貸款的“共同貸款人”。雙方在銀行進行的房屋貸款有記錄主貸人和次貸人,雙方如離婚后可進行協商將房屋過戶給一方由其進行房屋的剩余貸款的清償,當然房屋的所有權也隨之變更,希望大家要注意。那么主貸人和次貸人離婚后怎么變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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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種判例認為,因為房產證的取得畢竟是婚前所訂立的合同及付款的行為才導致這一結果發生的,還是應認定為該房屋為婚前財產,只不過分割時需給對方一定補償。另一種判例認為,雖然房屋是在婚前以個人名義辦理房貸,但婚后卻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并在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該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只有待該房屋的所有權確定后,小王或小王的妻子以夫妻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案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父母出資購房或贈與房產應該怎么保障利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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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工程的實施過程中,施工方和建設方都有可能發生索賠,但一般以施工方索賠為多,本文重點論述施工方的索賠。索賠是施工企業管理一件正常而重要的工作。當前,就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關系而言,即使不能稱為“弱勢群體”,也是買方市場,施工方處于被動地位,施工單位必須要有保護企業利益意識、經濟意識和索賠意識,才能為企業爭取到應有的利益。那么重視施工索賠保障企業利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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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離婚后賣房需要哪些手續第一議價。如果雙方確定交易買房買下房子需要先付訂金。賣方收下訂金后如果買方反悔賣方有權沒收訂金如果賣方反饋必須加倍退還。下定金之后一星期左右買方需要準備印章身份證定金收據和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確定買賣成交并支付簽約款。本階段賣方需要的證件有戶口本復印件3份印鑒證明3份印鑒章和賣方在文件上蓋雙方印鑒。付款后賣方就會將印鑒房產證等相關證件拿出來交給買方辦理過戶。買方需在簽約后內繳納房屋買賣所需負擔的稅費包括契稅印花稅。后階段將剩余的放款全數付清通常是向銀行貸款來支付尾款也可由銀行直接將貸款撥入賣方的賬戶完成過戶交房手續。那么離婚后賣房需要哪些手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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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樣可以利用外商付來的保險費,充分運用"倉至倉條款"的承保范圍,在不另付保險費、不須另辦保險的情況下,使自己在裝船前階段的風險得到了保障。那么進出口企業應如何巧妙利用"倉至倉條款"才能做到既節省費用又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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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結婚不但是個人的一件大事,對于每個家庭也是一件大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能順利的白頭到老。離婚后因為財產造成的糾紛相信大家也見過不少,離婚后也會面臨各種處理財產的糾紛,那賣房銀行面簽需要前夫簽字嗎?下面就和大律網小編一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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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房屋買賣合同是保證購房者利益的重要依據,而由于二手房的背景以及交易過程相對復雜,經常發生買賣雙方由于二手房合同內容不夠完備而引發糾紛的現象。對此,業內人士建議,購房者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必須寫明“四大條款”。買賣雙方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前,需要首先確認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核實賣方主體資格的真實性。為避免以后出現糾紛時難以解決,就需要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寫明違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對首付款和尾款,房產買賣合同一般規定由買方在不同時間段交付原房主。為此,合同中必須分別寫明首付款交付、房產過戶以及尾款交付的具體期限。那么保障利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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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障施工承包商或供應商取得應得工程款或貨款,在建設單位、招標人或采購人要求下,由銀行或保險公司提供的擔保措施。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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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然而銀行抵押合同糾紛而提起的訴訟,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為在還清房屋抵押貸款后,借款人需憑借款貸款合同辦理還款證明后,才能到產權部門辦理產權抵押注銷手續。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口頭協議與書面形式的合同相對應。口頭協議產生糾紛在協商解決階段利益受損方的證據搜集是關鍵。那么銀行抵押合同丟了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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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這一規定增加了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公示方式,通過辦理抵押登記,能夠更好地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這意味著在建工程抵押權的適用范圍得到了擴大,包括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其他可以抵押的財產,這一規定優化了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實現方式,使得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可以更加便捷地實現抵押權,優化了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民法典》規定:&ldquo,增加了在建工程抵押權的公示方式《民法典》規定:&ldquo,結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銀行有權對在建住宅項目行使抵押權。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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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怎么防止電子合同欺詐1、加強對相關公司及人員身份、背景等調查工作,仔細核實合同標的的真偽,切勿因熟人介紹或貪圖利益而輕信對方。滿足了以上幾個條件,基本能有效防止糾紛和欺詐行為。目前市面上,如果采用了第三方電子合同,以上這些安全問題都是有保障的。如何防范合同詐騙1、情況不明不簽約在合同簽訂前,要通過工商部門、銀行或者委托律師摸清對方的主體資格、企業信譽、注冊資金、隸屬關系、經營狀況、設備條件、技術狀況、履約能力等情況,還要對對方提供的有關文件、材料認真進行核對,防止對方利用假單位、假身份、假證件、假貨源來進行詐騙。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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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征收時如何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利益?無證建筑被罰款后如何認定?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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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協議離婚后如何賣房子離婚后將原共有房屋進行出售在社會生活中也是較為常見的。現男方欲賣房只需要利用下家的首付款將銀行貸款還清再與下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即可不需要女方的配合。比如一對夫妻離婚之前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且銀行貸款男方也是主貸人離婚后根據離婚協議房產歸女方所有。若女方賣房首先須辦理產權證的變更登記手續。因此只要男方和女方達成一個協議約定女方只是配合售房售房過程中的一切稅費以及據此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男方承擔即可。另外在協議中男女雙方也可以約定由男方在收到下家售房款的一定期限內將男方依離婚協議應付給女方的補償款一次付清。那么協議離婚后如何賣房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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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有了突飛猛進的進步,現在我們的生活變得更加的快捷方便,就連存款取款也是非常的方便,現在銀行轉賬也是非常的簡單,節省了到柜臺排隊的時間,但是,現在很多人借款也是通過銀行轉賬,并沒有欠條,手里面只有一張銀行轉賬憑條,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如何的維護自身的利益呢。在兩年前小張向小王以購房的名義借款十萬元,小王認為這么好的朋友,而且是購房這么大的事情,自己需要提供一定的幫助,所以通過銀行轉賬轉給了小張十萬元,但是,沒有任何的欠條。那么銀行轉賬欠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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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糾紛案件,涉及筆跡鑒定,為了最大程度的幫助當事人爭取利益,調取取款憑證,以進行筆跡鑒定。注:調取北京銀行的取款憑證,需要在總行調取。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虧71萬!法院:屬于重大過錯,應賠償妻子!原告曹某與被告范某結婚后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后經雙方協商將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經曹某同意將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結果虧損了70余萬元。曹某得知后將范某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范某的行為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重大過錯,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支持了曹某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曹某與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購得房屋,房屋登記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與劉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以228萬元價格出售。 房款支付細節如下: 房屋首付款為46萬元,其中劉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銀行賬戶轉賬41萬元,其余5萬元轉至曹某賬戶; 2021年3月12日,劉某向范某銀行賬戶轉入31萬元; 2021年3月23日,劉某再向該賬戶轉入房款90萬元; 2021年4月8日,劉某又向該賬戶轉入房款60萬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劉某向范某名下賬戶轉款1萬元。 拿到這筆錢后,范某聲稱給曹某房款共計33.29萬元,其余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債務,炒股,支付女兒生活費及日常消費支出等,現房款已無剩余。其中,雙方將首付款44.7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萬元在曹某賬戶內。而房款150萬元,范某則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而后再次轉賬55萬元。 但是,經過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從股票資金賬號轉出73萬元,共計虧損71.12萬元。范某稱剩余房款另用于償還信用卡41.17萬元,償還多名親屬共計30萬元,范某還稱借款用于償還銀行貸款及債務、炒股及家庭生活。 為證明房款和債務分配約定以及范某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產分配協議》約定: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與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范某長期不顧曹某反對炒股,且炒股未經過曹某同意。范某則辯稱炒股為正常投資,系為改善家庭生活條件,并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案件經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故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9萬元。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經審查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處分房款時亦應當友好協商。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 一、二審法院支持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判令范某給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亦無不當。范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的情形。 案號:(2023)京民申1855號 裁判時間:2023年6月13日
【天用案例】鄉鎮政府拖欠277萬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辦?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鄉鎮政府拖欠工程款277萬元,起訴后案件勝訴,鄉鎮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詢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鄉鎮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標某鄉鎮人民政府發包的“×××村委綜合樓”工程,工程中標價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約定:“基礎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0%工程款;主體工程竣工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5%工程款;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支付合同價款總額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總對于成功中標喜笑顏開,且對此項工程信心滿滿! 他想著“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應該不會出現差池,而且還能在鄉鎮政府面前留下一個好印象”,于是他帶領施工團隊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 施工過程中,簽證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該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總想象中那樣順利,鄉鎮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間,僅僅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項,從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判決勝訴 獲得277萬工程款 李總陷入了深深地焦慮之中,他曾多次嘗試向鄉鎮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對方總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時負責人根本就不見他。 這樣的情況持續了幾個月,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資金緊張,運營已變得十分困難。 此時,李總感到了深深地無助和絕望,如果再這樣下去,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可能會因為資金鏈斷裂而垮掉。 然而,盡管心中有無數的不滿和憤怒,李總對鄉鎮政府卻是敢怒不敢言,萬一不小心得罪了鄉鎮政府,以后的企業發展甚是堪憂! 在猶豫與糾結的掙扎中,李總決定尋求法律幫助,向北京天用律所進行咨詢,天用律所專案組對案件進行多角度、深層次的分析后,給出了解決方案。 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糾紛為案由起訴了鄉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決書,判決鄉鎮人民政府支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萬元。 多方尋找財產線索 保障執行 一審判決生效后,鄉鎮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決書約定還款。雖然天用律所多次與鄉鎮政府負責人積極溝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師積極轉變辦案思路,抓緊時間立執行案。好在該省份作為試點法院,效率比較高,不到半個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經法院的查控系統查詢,被告名下未發現銀行存款。但是被告作為政府機構,與普通的法人主體畢竟不一樣。 條條大路通羅馬,天用律師積極與李總溝通,讓其打探一下身邊的人,尤其是與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沒有相應的支付賬號。 天用律師的這個方法果然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最終發現了鄉鎮政府的兩個賬戶,提供給法院后,凍結了其700余萬元! 現被執行人已全額凍結款項,后續等待劃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277萬元工程款的執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辦案亮點 政府作為被執行人,會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統很難發現財產線索。我們不能僅僅依靠系統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尋找財產線索,積極查找政府常用的銀行賬戶,從而拿到執行款項。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我們把每一次委托,都當成生命的修行,用心、專注的去做好,務必做到問心無愧、事后無悔!每次收到客戶認可的錦旗,心里都特別激動,維護當事人利益是我們最大的使命!
??離婚判決的空間很大,法律適用和真實的世界一樣,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訴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們不做思維僵化的“法條普法/講解”,一切都以案例說話;??要想在婚姻家事糾紛特別是離婚糾紛中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師和經辦法官,也要看當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糾紛很少存在必勝或必輸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