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拔土地和出讓土地有什么區別?



劃撥土地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出讓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于土地使用者;土地劃撥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而出讓土地需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劃撥的土地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而出讓的土地可以。具體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劃撥土地是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無償取得的,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有—定的限定條件,比如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出讓土地是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于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取得方式不同
土地劃撥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轉讓時,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權利義務不同
劃撥的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范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劃撥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協議;(二)招標;(三)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四條 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