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超過本金如何認定

導讀:
如果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則約定的違約金會與過高的情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于:(一)劃撥土地在使用權限上一般沒有明確的限制,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比如現在的經濟適用房所用土地就是劃撥的,不過這類房屋在出售時要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開發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讓的。出讓土地到期后可以續交出讓金繼續使用。那么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超過本金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超過本金認定方法為:
實踐中,認定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過高是通過與造成的損失相比較的方式。如果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則約定的違約金會與過高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1、招標
2、拍賣
這方式簡單,國家把土地情況公示出來,約定好拍賣日期,所有有興趣的開發商都過來,交一筆拍賣保證金之后,就可以參加拍賣,現場誰喊價高誰拿走,其他什么都不考慮。這方法雖然簡單且不容易暗箱操作,但因為自由競價,價格無法控制,現在市場上那么多地王級別的土地價格,幾乎都是拍賣產生的。
3、掛牌
這方式就是國家把要出讓的土地公示出來,各房地產開發商將自己的報價和方案交到指定地點,在掛牌期間內,其他公司仍可修改或重新提交自己的報價和方案,掛牌期限結束時,最后確定的公司為土地獲得者。
4、收購
上面三個是國家承認的土地獲得方式,按道理來講,土地是不可以私自交易的,但有的人手里有土地,但是沒有實力開發,或者干脆就是想轉手,這樣開發商就會通過收購具有土地的公司的方式,將土地轉到自己的手里。這方式在市場上也不少見,不過里面存在諸多的信息陷阱,每個開發商都比較小心。
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分為出讓和劃撥。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雖然土地無償,但之上可能有耕地、房屋等)后所取得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兩者的區別在于:
(一)劃撥土地在使用權限上一般沒有明確的限制,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比如現在的經濟適用房所用土地就是劃撥的,不過這類房屋在出售時要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
(二)出讓土地住宅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商業40年,綜合50年。開發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讓的。出讓土地到期后可以續交出讓金繼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