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怎么寫

導讀:
第十條受讓人未能按照本補充協議第一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完成項目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違約金,第七條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出讓合同并申請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機關批準后區分情況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計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權但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場地平整。
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怎么寫
根據市縣國讓合字200第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第四十五條的約定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局與受讓人雙方就合同中有關土地開發利用等未盡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動工建設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完成項目施工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
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二款約定提出延建申請并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和申請竣工驗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時間相應順延。
第二條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投資總額不低于萬元人民幣。屬于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于經批準或登記備案的萬元人民幣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不低于每公頃萬元人民幣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建筑物、構筑物、設備投資和地價款等。
第三條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各項約定履行外同意該受讓宗地容積率不低于建筑系數不低于。
第四條屬于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該受讓宗地中用于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即不超過公頃。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
第五條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建設面積占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也視為土地閑置出讓人有權向受讓人征收土地閑置費。
第六條出讓人、受讓人雙方同意將出讓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土地閑置費標準定為相當于出讓宗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即人民幣元。
第七條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出讓合同并申請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準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機關批準后區分情況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計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權但該宗地范圍內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場地平整。
一受讓人在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于規定期限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后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并在屆滿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并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約定征收土地閑置費后將剩余的已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退還受讓人。
第八條因自身原因減少項目投資規模而導致部分建設用地空閑且具備分割條件并能重新用于開發建設的受讓人須在項目完成建設前90日向出讓人提出退還相應面積建設用地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由出讓方收回相應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將所收回土地對應的土地出讓金在扣除相應比例的定金后退還給受讓人。第九條受讓人未能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違約金造成土地閑置的還應當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的約定支付土地閑置費。
第十條受讓人未能按照本補充協議第一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完成項目建設并申請竣工驗收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在項目竣工驗收后規定期限內受讓人應向出讓人提供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及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有關資料由出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及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約定的投資額、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指標對該宗地的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進行復核。
受讓人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不能滿足雙方約定的指標的屬于違約出讓人有權收取違約金并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第十二條項目投資總額、固定資產投資額和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未達到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項目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于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第十四條工業建設項目的綠化比例以及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議第四條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違約金并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筑設施。
第十五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要求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款規定辦理一由出讓人收回土地使用權后依法重新出讓。
二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七條的約定辦理改變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批準手續后由受讓人按照批準變更時新舊土地使用條件下該宗地的土地市場價格差額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六條〔其他事項〕
出讓人章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字簽字
二○○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