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怎么寫

導讀:
2、房屋產權狀況說明,要求賣方書面承諾房屋產權無查封、無債務糾紛,共有權人同意出售房屋。內容完整不代表完善與縝密,為了保護買方權益,律師在起草補充協議時,還可以加上以下幾個條款:1、公共維修基金過戶:一般情況下,買賣雙方房屋成交價格中都包含了公共維修基金款項。因此,補充協議應當約定雙方共同辦理公共維修基金的時間。2、一房二賣的特別處理:一處房產簽多家買賣合同是賣方最惡劣的違約行為,它可能導致買方錢房兩空。預告登記后,未經權利人同意,產權人不能處分該不動產。那么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怎么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房屋產權狀況說明,要求賣方書面承諾房屋產權無查封、無債務糾紛,共有權人同意出售房屋。內容完整不代表完善與縝密,為了保護買方權益,律師在起草補充協議時,還可以加上以下幾個條款:1、公共維修基金過戶:一般情況下,買賣雙方房屋成交價格中都包含了公共維修基金款項。因此,補充協議應當約定雙方共同辦理公共維修基金的時間。2、一房二賣的特別處理:一處房產簽多家買賣合同是賣方最惡劣的違約行為,它可能導致買方錢房兩空。預告登記后,未經權利人同意,產權人不能處分該不動產。關于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怎么寫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房屋產權狀況說明,要求賣方書面承諾房屋產權無查封、無債務糾紛,共有權人同意出售房屋。
3、房屋成交價格,應當明確該成交價格是否包括裝飾裝修、家具家電,公共維修基金款項。如果包括前兩項,應該用附件方式另行說明其具體狀況。
4、付款方式,要說明是通過資金監管賬戶還是自行劃轉,是全款還是商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貸款沒獲銀行批準或者貸款申請額度不夠的處理辦法是否明確,分批付款的次數和時間是否說清楚。作為賣方律師來說,這個條款最首要的問題是要考慮該付款方式是不是安全。
5、稅費負擔約定,要明確約定買賣各方應當承擔的稅費種類,如約定不明或國家政策變化產生新的稅費,由誰來負擔。
6、權屬轉移登記,也就是房產過戶手續,主要是哪天過戶一定要說清楚,買方交錢和過戶的時間間隔不宜過長,越短越好以免夜長夢多,如果能在交款當天過戶是最好不過了。
7、房屋交接,也就是交房問題,該條款包括交房時間,可以先交房再過戶也可以反過來,交房前賣方應當結清水電煤、暖氣、物業、電話、有線電視等一切費用,交房前(后)多少天賣方應當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8、違約責任,包括賣方逾期交房、逾期辦理過戶手續或者權屬產生爭議的違約處理,賣方一房多賣的特別處理辦法,買方逾期付款違約處理等等。
買賣合同內容如果具備上述各項條款,就可以說基本上完整了。內容完整不代表完善與縝密,為了保護買方權益,律師在起草補充協議時,還可以加上以下幾個條款:
1、公共維修基金過戶:
一般情況下,買賣雙方房屋成交價格中都包含了公共維修基金款項。但是,公共維修基金做不到隨房轉移,即使房屋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已經辦完,公共維修基金也不會自動轉到買方名下,必須辦理公共維修基金的過戶手續,地點在房屋所在地的各區縣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因此,補充協議應當約定雙方共同辦理公共維修基金的時間。
2、一房二賣的特別處理:
一處房產簽多家買賣合同是賣方最惡劣的違約行為,它可能導致買方錢房兩空。為了防止一房二賣,北京市建委和工商局的示范合同文本訂立了一個極具威懾力的條款:“出賣人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買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買受人有權退房,出賣人應當退還買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約定利率付給利息,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房價款的一倍支付違約金。”如此高額的違約金——已付房價款的一倍,而不是定金的一倍,足以讓因房價上漲而反悔的賣方望而卻步。該條款參考了銷售新房的相關法律規制措施——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法釋[2003]7號)。
需要指出的是:加大違約責任是一房多賣行為的事后防范措施,遇上惡意行騙的產權人,他可以視高額的違約責任而不顧,拿著購房人的房款揮霍一空然后賣了房逃之夭夭。因此,它不能百分百保證買方沒有風險。有了預告登記制度,這種情況就可以被杜絕。
3、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預告登記是由物權法規定的一個新制度,它是指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為防止合同生效后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前,不動產權利人另行處分該不動產,雙方按合同約定將不動產轉移事項向登記機構進行預先登記,確保受讓方在條件成熟時進行正式產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權利人同意,產權人不能處分該不動產。可見,賣方如果“一房多賣”,進行預告登記的買方不受任何利益損失。由于預告登記需要建立在雙方自愿基礎之上,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預告登記須依雙方的登記申請進行,因此最好書面約定雙方同意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4、各種法律文件之間的沖突解決辦法:
買賣二手房需要簽署的法律文件很多,僅合同而言,就有定金合同、居間合同、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等。各份合同的內容有時會出現互不一致甚至相沖突的情況,這就需要明確定金合同、居間合同如與買賣合同發生沖突,以買賣合同為準。而補充協議正是因為買賣合同有缺陷才訂立的,因此補充協議要說明其他合同文本如與補充協議相沖突,以補充協議為準。
“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于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于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
如果合同中寫有“補充協議(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共14頁”這樣明確的意思表示,應該認為補充協議是合同的一部份。若補充協議上無客戶簽字,可要求對方對補充協議的內容提供相反證據,如在訴訟中是一個解決辦法。若你方與客戶的分歧并不僅是補充協議的問題,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其他合理合法的理由等途徑來解決,這可能更直接。
筆者建議,房屋買賣雙方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補充協議的效力作出限制,明確約定只有簽訂書面的補充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從而減少爭議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