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是否對行政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導讀:
本案進入執行程序中,董某發現李某夫婦持有2003年9月13日發給的離婚證,并對共有財產進行了分割。原告董某即以當地鎮政府為被告,以鎮政府故意將李某夫婦離婚登記時間提前,并發出與他人離婚證編號相同的離婚證達到幫助李某逃避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目的,損害了原告董某合法權益的實現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當地鎮政府撤銷李某的“離婚證”。婚姻登記作為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具有上述五個特征?;橐龅怯浀膱绦兄黧w系人民政府,屬行政機關。那么董某是否對行政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進入執行程序中,董某發現李某夫婦持有2003年9月13日發給的離婚證,并對共有財產進行了分割。原告董某即以當地鎮政府為被告,以鎮政府故意將李某夫婦離婚登記時間提前,并發出與他人離婚證編號相同的離婚證達到幫助李某逃避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目的,損害了原告董某合法權益的實現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當地鎮政府撤銷李某的“離婚證”。婚姻登記作為人民政府的行政行為具有上述五個特征?;橐龅怯浀膱绦兄黧w系人民政府,屬行政機關。關于董某是否對行政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董某能否對行政機關的婚姻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案情:
2003年11月22日,羅某駕駛李某的摩托車將董某撞傷,此事經法院審理作出民事判決:由李某承擔董某的醫療費一萬七千余元,并對羅某承擔的三萬九千余元費用承擔連帶責任。本案進入執行程序中,董某發現李某夫婦持有2003年9月13日發給的離婚證,并對共有財產進行了分割。
原告董某即以當地鎮政府為被告,以鎮政府故意將李某夫婦離婚登記時間提前,并發出與他人離婚證編號相同的離婚證達到幫助李某逃避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目的,損害了原告董某合法權益的實現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當地鎮政府撤銷李某的“離婚證”。
評析:
此案是否立案存在兩個問題,第一,鎮政府作出的婚姻登記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第二,原告董某有無訴訟主體資格?
婚姻登記包括結婚、離婚、再婚登記三種。我國實行的是登記制的婚姻程序立法原則。婚姻登記是國家對公民的婚姻問題關心和負責的具體體現,也是對婚姻的成立、消滅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有效手段。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和第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的首要條件,必須是認為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面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五個構成要件:第一、行政行為的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即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第二、行政行為必須是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行為;第三、必須針對特定人,就特定的具體事項;第四、必須是單方面的行為,即行政主體僅依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無須針對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同意就可以作出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第五、必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說,行政行為生效后,被處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將失去某種權利或者承擔某項義務或者賦予、增加某種權力或者減少、取消某種義務?;橐龅怯涀鳛槿嗣裾男姓袨榫哂猩鲜鑫鍌€特征。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橐龅怯浀膱绦兄黧w系人民政府,屬行政機關?;橐龅怯浭侨嗣裾畬窕橐龅某闪?、消滅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手段,也是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的決定明確指向某個具體的人,對象是特定的,是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行政部門作出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公民一旦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男、女雙方在法律上就具有(或解除)一種特殊的身份關系,并因具有(或解除)這種身份關系,而產生(或消滅)某些權利和義務。
如陳某和蔣某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雙方就具有互相扶養、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雙方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均的處理權且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等。若蔣、陳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夫妻關系存續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就消失,又產生如蔣、陳可再與他人結婚的權利等新的權利?;橐龅怯浭且环N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
在實踐中,有人認為婚姻登記屬行政許可范疇?;橐龅怯浿皇亲C明男、女雙方兩人存在某種婚姻關系,猶如行政主體做出的鑒定結論一樣,具有證據作用。依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行政主體依法自己或者委托其他機關、組織對某一事物、某一行為、某一物質等進行檢查、檢驗、化驗、分析所作的鑒定結論由參加鑒定的人員負責并承擔法律責任,而不是由行政主體負責和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其本身也沒有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僅起到證明某一行為、物質、事務的性質、質量、責任程度等作用?;橐龅怯浭菄倚姓C關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對男、女雙方的人身特殊關系的一種確認,是一種行政命令,負責和承擔法律責任的是國家行政機關,且婚姻登記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婚姻登記行為一經作出,即對任何人都有被推定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即使作出的這一行為違法,在有撤銷權的機關將其撤銷前,任何人都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并且此行為一經作出,就具有不得任意改變的效力,具有強制性。認為婚姻登記是證據,只是起證明作用的認識是行政機關不承擔責任,規避責任的表現。
離婚登記是行政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針對當事人雙方的申請而作出的一種行政行為,不同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只要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就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決,判決一經作出,當事人不服的,還可以有上訴的權利。而政府部門的離婚登記一經作出,當事人有異議的,只能采取其他司法救濟途徑。
第一、行政機關自己發現或經當事人提出異議,并經行政機關確認的婚姻登記不符合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變更,即撤銷有誤的婚姻登記。
第二、當事人提出異議,行政機關不予認可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登記,這里的“當事人”不僅包括夫妻二人,也包括被此婚姻登記受到不利影響,使得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夫妻以外的第三人。只要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到該行政行為不利影響,具有與該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應當享有向法院起訴的原告資格,而不論其是否是該行政行為的接受者或申請者。
此案鎮政府給李某頒發的離婚證若有效,董某的利益就必然要受到損害。因此,董某與鎮政府的婚姻登記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就應當具有原告資格。此案法院應受理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