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行為行政性的內容

導讀:
所謂婚姻登記行為,就是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以婚姻登記機關的名義,依婚姻當事人的申請為其婚姻狀況進行登記并出具相應證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婚姻登記機關與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不得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然人辦理婚姻登記。盡管婚姻登記行為必須依婚姻當事人的申請而作出,但婚姻當事人的申請只是婚姻登記機關作出婚姻登記行為的前提,是否作出婚姻登記行為,則是婚姻登記機關單方決定的。那么婚姻登記行為行政性的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婚姻登記行為,就是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以婚姻登記機關的名義,依婚姻當事人的申請為其婚姻狀況進行登記并出具相應證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婚姻登記機關與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不得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然人辦理婚姻登記。盡管婚姻登記行為必須依婚姻當事人的申請而作出,但婚姻當事人的申請只是婚姻登記機關作出婚姻登記行為的前提,是否作出婚姻登記行為,則是婚姻登記機關單方決定的。關于婚姻登記行為行政性的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婚姻登記行為,就是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以婚姻登記機關的名義,依婚姻當事人的申請為其婚姻狀況進行登記并出具相應證書(結婚證或者離婚證或者婚姻狀況證明)的具體行政行為。
婚姻登記行為行政性的內容。
1、從主體上看,婚姻登記行為是婚姻登記機關(行政主體——在城市為民政部門;在農村為鄉鎮人民政府)通過取得婚姻登記資格的人員(行為主體或者叫行政人)作出的。
這有三層含義:首先,婚姻登記行為是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而不是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行為;其次,因為婚姻登記機關是一種組織,而非自然人,而組織作為一種抽象體是無法直接實施婚姻登記行為的,所以,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是婚姻登記機關與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之間的橋梁,換言之,婚姻登記行為必須通過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來實施;第三,婚姻登記行為作出后,其法律后果由婚姻登記機關來承受,而不是由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來承受的。
2、從對象上看,婚姻登記行為是針對特定的符合婚姻登記法定條件的自然人作出的。
婚姻登記機關與婚姻登記管理人員不得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然人辦理婚姻登記。
3、從方式上看,婚姻登記行為是一種單方行為,即是由婚姻登記機關單方作出的,它的成立與否,只取決于婚姻登記機關的單方意志,不以婚姻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
盡管婚姻登記行為必須依婚姻當事人的申請而作出,但婚姻當事人的申請只是婚姻登記機關作出婚姻登記行為的前提,是否作出婚姻登記行為,則是婚姻登記機關單方決定的。
4、從效果上看,婚姻登記行為是一種能直接導致婚姻當事人產生婚姻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
頒發結婚證,則賦予了婚姻當事人的婚姻權利,如財產共有權、被扶養權、繼承權以及性權利等等;同時也科以了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義務,忠誠的義務、撫養的義務等等。[page]
頒發離婚證,則駁奪了婚姻當事人的婚姻權利,同時也免除了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義務。所以說,婚姻登記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而不是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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