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的內容包含哪些

導讀:
行使婚姻自由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結婚的條件與程序離婚的條件與程序這些規定劃清了婚姻問題上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因此婚姻自由的權利既不允許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許當事人濫用。離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為締結自由的婚姻創造條件。使用暴力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包辦婚姻中一方逃出去后另行結婚不作為重婚處理自然災害過程中逃災時家庭失散后另行結婚不作為重婚處理。申請即當事人雙方正式向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申報提出結婚登記的請求。那么婚姻自由的內容包含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使婚姻自由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結婚的條件與程序離婚的條件與程序這些規定劃清了婚姻問題上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因此婚姻自由的權利既不允許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許當事人濫用。離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為締結自由的婚姻創造條件。使用暴力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包辦婚姻中一方逃出去后另行結婚不作為重婚處理自然災害過程中逃災時家庭失散后另行結婚不作為重婚處理。申請即當事人雙方正式向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申報提出結婚登記的請求。關于婚姻自由的內容包含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概念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權利一樣不是絕對自由而是相對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結婚的條件與程序離婚的條件與程序這些規定劃清了婚姻問題上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凡符合法律規定即為合法行為受法律保護不符合法律規定即為違法行為不受法理保護。因此婚姻自由的權利既不允許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許當事人濫用。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作為婚姻自由的兩個方面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共同構成婚姻自由原則的完整含義。結婚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結婚自由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先決條件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必要補充。離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為締結自由的婚姻創造條件。沒有離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結婚自由。
公民權利
我國憲法第49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現行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可見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規定并受法律所保護的一種權利。任何人包括當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這種權利否則就是違法行為。使用暴力構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五大原則
婚姻自由原則
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結婚自由是指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
一夫一妻原則
一切公開的或者隱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非法的
男女平等原則
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平等。在結婚和離婚方面男女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在家庭關系中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依法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計劃生育原則
每個公民都應遵循計劃生育的原則。
結婚保護
為了保障五大原則的貫徹實施婚姻法中專門規定了“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從另一個角度作了必要的補充。
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除買賣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財物的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結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主要是女方或女方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許多財物以此作為結婚的條件。
對重婚的理解有兩種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然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包辦婚姻中一方逃出去后另行結婚不作為重婚處理自然災害過程中逃災時家庭失散后另行結婚不作為重婚處理。
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一定范圍內的血親(因血緣聯系而形成的親屬)和患有特定疾病者禁止結婚。禁止結婚的血親分為兩類一類是直系血親即父母子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和孫子女外孫子女間禁止結婚。我國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也不得結婚。另一類是近血親即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無血緣聯系的不在內)伯叔與侄女姑與侄舅與甥女姨與甥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此外1980年的婚姻法第6條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結婚登記制度
在我國實行的是結婚登記制度。合法的結婚程序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部分。
申請即當事人雙方正式向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申報提出結婚登記的請求。必須由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時必須持有法定證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離過婚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持有離婚證件(離婚證或準許離婚的調解書判決書)。此外按照有些地區的規定還應提交婚前健康檢查的證明。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應據實填寫結婚申請書。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復婚的應按結婚的要求提出復婚申請。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應準予登記。
審查即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核與查證。應從兩個方面進行嚴格地審查一方面是當事人所持證件是否真實完備是否與當事人本人的情況完全相符有無偽造涂改或冒名頂替的跡象必要時得進行認真調查。如果當事人因受干涉無法持有完備的證明登記機關則應查明原因及需要證實的情況。另一方面是當事人雙方是否都符合結婚條件包括是否達到法定婚齡是否完全自愿是否已有配偶是否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否患麻風病或性病未治愈等。
登記即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結婚申請的合法性加以確認進行正式的登錄和記載簽發結婚證。登記時當事人的申請書有關證明和其他材料應存檔備查。辦理復婚登記的還應收回離婚證件。結婚證書是由婚姻登記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法律文書。分為結婚證和夫妻關系證明書兩種。
一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夫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結合的伴侶同時還承擔著生育和撫育子女贍養老人等責任。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家庭地位是平等的。
二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三夫妻財產關系。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到一切收入包括第一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等。第二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受贈或受遺贈所得的財產。第三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夫妻的婚前財產和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的范圍復員轉業軍人的醫療費應歸本人所有。復員轉業費一般歸本人所有如結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較長的可按共同財產對待。對夫妻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無法確認的視為共同財產。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也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你有選擇脫離這段名存實亡的婚姻的自由。對于雙方自愿離婚又稱協議離婚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自愿離婚應確系出于當事人雙方自愿且雙方對離婚后的子女和財產等問題已有適當處理。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與結婚相同也需要經過申請審查和登記。關于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另一方不同意解除的離婚糾紛在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進只能依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我國婚姻法第32條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一般情況下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按照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的規定判決離婚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無條件的。只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才能準予離婚。
離婚不是隨便可提的這些情況下請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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