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搶劫中的犯罪中止形態(tài)

導讀:
被害人徐某當日向公安機關報案次日被告人南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構成搶劫罪且屬于入戶搶劫。另外指出其系犯罪未遂。南某某在搶劫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屬犯罪中止依法應減輕處罰。搶劫罪的加重犯包括結果加重犯和情節(jié)加重犯。
被害人徐某當日向公安機關報案次日被告人南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構成搶劫罪且屬于入戶搶劫。另外指出其系犯罪未遂。南某某在搶劫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屬犯罪中止依法應減輕處罰。搶劫罪的加重犯包括結果加重犯和情節(jié)加重犯。關于入戶搶劫中的犯罪中止形態(tài)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南某某
案由搶劫
一審案號(2003)黃刑初字第139號
二審案號(2003)滬二中刑終字第264號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南某某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住江蘇省宿豫縣三棵樹鄉(xiāng)朱莊村湯莊組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02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日被逮捕。
自2002年11月10日起被告人南某某受雇于被害人徐某家做家政清潔工。同月14日南某某攜帶三角形鐵塊進入被害人徐某家在打掃衛(wèi)生期間乘徐某不備用攜帶的三角形鐵塊擊打徐某后腦部欲搶徐某的拎包。徐某被擊打后轉身訓斥南某某并告知其行為是違法的是要坐牢的。南某某見狀即扔下手中三角形鐵塊摸了摸徐某被擊的后腦部表示不再要徐的拎包并求徐不要報案隨后迅即逃離徐某家。被害人徐某當日向公安機關報案次日被告人南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經公安機關清點徐某拎包內有人民幣300元、美元300元、新臺幣38萬元及三星a288型移動電話機1只。經上海市第二人民醫(yī)院檢驗被害人徐某頭部外傷左顳枕部皮下血腫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二、控辯意見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南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構成搶劫罪且屬于入戶搶劫。另外指出其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南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事實、情節(jié)及定性無異議但辯解其當時并不知包里有多少錢并且是因為工資問題才打被害人的。
三、裁判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準備作案工具實施暴力入戶搶劫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由于被告人南某某在對被害人實施加害行為后經被害人訓斥而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南某某關于當時不知拎包內有多少錢的辯解不影響本案的定性和處罰。被告人南某某關于是為工資問題而打被害人的辯解經查與事實不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和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南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南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上訴稱其是因為與被害人在結算工錢時發(fā)生矛盾從現(xiàn)場隨手拿了鐵塊敲擊被害人頭部無搶劫故意。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南某某為圖錢財事先攜帶作案工具采用暴力并入戶搶劫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南某某在搶劫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屬犯罪中止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害人徐某陳述證實在南某某到其家打掃衛(wèi)生時發(fā)現(xiàn)南某某隨身攜帶了鐵塊并問過南某某。南某某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及原審庭審中關于事先準備了作案工具鐵塊的供述與徐某的陳述相符證實南某某事先攜帶作案工具預謀搶劫的事實故對南某某的上訴辯解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裁判要旨
(一)入戶搶劫作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jié)刑法分則在基本構成基礎上規(guī)定了更重的法定刑但在入戶搶劫的情況下也存在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
刑法分則對于犯罪的規(guī)定一般是以實行行為為中心的犯罪既遂的構成對于法定刑的規(guī)定也是以犯罪既遂為標本的。所謂加重犯是與基本犯相對應的指在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基本犯的基礎上如果出現(xiàn)法定的特殊情形即要對犯罪人加重刑罰處罰。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是基本犯的構成。該條同時規(guī)定具有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shù)額巨大、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以及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八項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就是搶劫罪的加重犯。搶劫罪的加重犯包括結果加重犯和情節(jié)加重犯。對于結果加重犯來說只要符合法定的結果就應加重處罰如果沒有出現(xiàn)法定的結果就不能加重處罰。因此在刑法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完成形態(tài)。搶劫罪的情節(jié)加重犯是刑法分則對犯罪的特定地點、特定對象和特定手段等情節(jié)的規(guī)定具備上述加重情節(jié)的也應當在加重的法定刑幅度內決定適用的刑罰但在具備上述加重情節(jié)的情況下也可能由于種種原因出現(xiàn)相應的基本犯的實行行為仍然沒有完成因而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并不齊備的情況。如在搶劫犯罪預備階段即被發(fā)覺、制止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搶劫未得逞由于行為人自動放棄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這就屬于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預備、未遂、中止三種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對于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刑法沒有將之作為獨立的罪刑單位并配置確定的量刑幅度。從我國刑法規(guī)定來看情節(jié)加重犯與基本犯罪采用的是同一罪名表明情節(jié)加重犯也存在依附于基本構成的一面是在基本構成基礎上對具備上述情節(jié)的法定刑的加重同樣也是以犯罪既遂為標本的。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于具有上述加重情節(jié)的搶劫犯罪應當首先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如果具有犯罪預備、未遂、中止三種犯罪未完成形態(tài)的應當以此為基準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從搶劫罪犯罪構成的本質特征看我國刑法中搶劫罪侵害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權利和公民人身權利的雙重客體。搶劫罪的手段行為(侵害人身)和目的行為(非法占有財物)具有同樣的社會危害性。只要行為人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兩種危害后果之一的均屬于搶劫既遂。入戶搶劫作為法定加重情節(jié)之一是在搶劫基本罪基礎之上附加了特定的入戶這一條件因而入戶搶劫也可能會存在未完成形態(tài)。對于入戶搶劫過程中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財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身體傷害以及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的應將其認定為入戶搶劫的未遂和中止。只有這樣才能使量刑做到罪刑相適應。
(二)入戶搶劫致被害人輕微傷后因被害人訓斥而自動放棄犯罪的屬于犯罪中止。
被告人南某某入戶搶劫致被害人輕微傷后因被害人訓斥而自動放棄犯罪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對于這個問題審理過程中有不同認識。一種意見認為由于被害人的大聲訓斥被告人害怕被發(fā)現(xiàn)而被迫停止搶劫的行為應認定為犯罪未遂。我們認為被害人的訓斥雖對被告人南某某的搶劫行為的實施構成一定阻礙但并不足以完全抑制其犯罪意志被告人南某某是在能夠繼續(xù)實施犯罪的情況下自愿放棄了原來的搶劫意圖因而其行為應認定為犯罪中止。
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犯罪中止具有以下三個特征一是時間性中止必須發(fā)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之后、犯罪呈現(xiàn)結局之前二是自動有效性即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xù)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而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三是徹底性即行為人徹底放棄了原來的犯罪意圖。只有同時符合上述三個特征才能成立犯罪中止。被告人南某某以劫取財物為目的有預謀地攜帶兇器進入被害人的家中后其入戶搶劫的行為已經由犯罪的準備階段轉入實行階段。犯罪的實行行為出現(xiàn)未完成狀態(tài)是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關鍵在于是否違背行為人意志。如果是因為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如果是因為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就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結合本案情況來看當時作案現(xiàn)場只有兩個人被告人南某某在擊打被害人后雖然被害人轉身訓斥南某某并告知其行為是違法的、是要坐牢的但被害人的訓斥并不能夠產生足以抑制被告人南某某犯罪意志的作用。根據(jù)當時的情況被告人南某某面臨著兩種選擇或者將犯罪實施完畢而且客觀上也具備得逞的可能性或者不再繼續(xù)實施犯罪。在存在選擇余地的情況下南某某沒有繼續(xù)對被害人人身施加暴力而是扔下手中三角形鐵塊摸了摸被害人被擊的后腦部表示不再要徐某的拎包并要求徐某不要報案隨后迅即逃離徐某家。南某某自愿選擇了停止實施犯罪行為而且是徹底地停止了犯罪行為其行為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動性和徹底性特征。
問題在于搶劫罪具備劫取公私財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于搶劫既遂被告人南某某擊打被害人致輕微傷是否屬于既遂?如果屬于既遂則不能再認定其犯罪中止。刑法設置犯罪中止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勵犯罪分子懸崖勒馬自動放棄犯罪從而使刑法保護的法益免受或者少受犯罪侵害。由于犯罪中止發(fā)生在犯罪實施過程中有可能產生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兩種處罰原則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有沒有損害不是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絕對標準。對于搶劫罪來說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對他人人身造成的損害也是搶劫罪社會危害性的一個方面如果侵犯人身權利達到一定程度就應以搶劫罪既遂論處。那么在沒有劫取到財物的情況下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對他人人身造成的損害達到什么程度可以認為是既遂?成立搶劫犯罪中止的人身損害應當以什么為界?我們認為從搶劫罪對人身傷害的角度考慮為了實現(xiàn)此罪與彼罪在評價同一事實上的平衡法律規(guī)定傷害程度達到輕傷以上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標準還是可以借鑒的。只要侵犯人身的行為達到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就應以搶劫罪既遂論。從本案情況來看盡管被告人南某某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頭部外傷左顳枕部皮下血腫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損害程度為輕微傷。單純從侵犯人身權利的角度講被告人南某某致害行為尚未達到侵犯人身權利犯罪所應具有的應受刑罰處罰的社會危害性也就是說尚未達到成立故意傷害罪的損害程度標準。因而對于被告人南某某的暴力損害行為可以認定為造成損害的犯罪中止。一、二審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人南某某構成入戶搶劫并成立犯罪中止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是適當?shù)摹?/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