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錢扔回給被搶的被害人屬犯罪中止嗎?

導讀:
分歧對趙某因嫌錢少而將搶劫到的錢扔回給被害人其搶劫犯罪形態方面如何定性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的犯罪行為屬于犯罪既遂。第三種意見認為趙某的犯罪行為屬于犯罪中止。犯罪形態是犯罪過程中的停止形態不能逆轉趙某在搶劫既遂后將財物還給被害人并不能使其行為回復到犯罪中止形態因此趙某的犯罪行為不成立中止。
分歧對趙某因嫌錢少而將搶劫到的錢扔回給被害人其搶劫犯罪形態方面如何定性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的犯罪行為屬于犯罪既遂。第三種意見認為趙某的犯罪行為屬于犯罪中止。犯罪形態是犯罪過程中的停止形態不能逆轉趙某在搶劫既遂后將財物還給被害人并不能使其行為回復到犯罪中止形態因此趙某的犯罪行為不成立中止。關于將錢扔回給被搶的被害人屬犯罪中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趙某進入一出租房內持刀對被害人李某實施搶劫李某被迫交出僅有的100元給趙某之后趙某又在出租房翻箱倒柜但仍未找到其他有價值的錢物遂嫌錢太少表示晦氣而將劫得的100元錢扔回給李某后離開。
分歧
對趙某因嫌錢少而將搶劫到的錢扔回給被害人其搶劫犯罪形態方面如何定性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的犯罪行為屬于犯罪既遂。
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的犯罪行為屬于犯罪未遂。
第三種意見認為趙某的犯罪行為屬于犯罪中止。
管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的犯罪行為屬于犯罪既遂主要理由如下
1、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為。
2、犯罪中止的成立應具備三個條件第一是犯罪中止的時間性條件即犯罪中止必須是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包括犯罪的預備過程和犯罪的實行過程第二是犯罪中止的自動性條件即犯罪中止必須是行為人自動地中止犯罪這里的自動中止必須是徹底的第三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條件即犯罪中止必須是行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犯罪既遂是對犯罪中止的絕對排斥。本案中被害人李某被迫將100元交付給犯罪行為人趙某就表明喪失了對該財物的控制趙某已實際占有和控制了財物且從犯罪過程看趙某在取得該100元后仍在出租房翻找其他錢物其主觀上沒有放棄搶劫雖然趙某最終沒有拿走但其搶劫行為已經完成因此趙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既遂不屬犯罪未遂。犯罪形態是犯罪過程中的停止形態不能逆轉趙某在搶劫既遂后將財物還給被害人并不能使其行為回復到犯罪中止形態因此趙某的犯罪行為不成立中止。
3、犯罪既遂后歸還原物屬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現趙某將劫得的100元錢扔回給受害人李某只是一種酌定從輕、減輕或免職處罰的情節。(作者黎川縣人民法院涂國華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梅銀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