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與未遂

導讀:
對于綁架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問題刑法學界的一般通說認為綁架犯罪是行為犯一經實施即構成既遂不存在中止和未遂現象。在犯罪過程中自動釋放被害人的應認定犯罪中止。綁架犯罪有行為犯的特征但也有繼續犯的特點。若行為人誤以為其行為敗露而放棄了繼續犯罪應認定為未遂。案例1沈偉綁架案。次日沈偉在其家屬的規勸下放棄了以嬰兒勒索雇主錢財的想法并于當日中午將李昱麟送回家中。后沈偉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對于綁架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問題刑法學界的一般通說認為綁架犯罪是行為犯一經實施即構成既遂不存在中止和未遂現象。在犯罪過程中自動釋放被害人的應認定犯罪中止。綁架犯罪有行為犯的特征但也有繼續犯的特點。若行為人誤以為其行為敗露而放棄了繼續犯罪應認定為未遂。案例1沈偉綁架案。次日沈偉在其家屬的規勸下放棄了以嬰兒勒索雇主錢財的想法并于當日中午將李昱麟送回家中。后沈偉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關于綁架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與未遂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綁架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問題刑法學界的一般通說認為綁架犯罪是行為犯一經實施即構成既遂不存在中止和未遂現象。但也有學者主張在綁架犯罪中存在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釋放被害人的應認定犯罪中止。若不認定犯罪中止不僅不合情理也與刑法鼓勵犯罪分子自動放棄本可以繼續實施的犯罪的精神相悖。
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而且還認為綁架罪也存在犯罪未遂。綁架犯罪有行為犯的特征但也有繼續犯的特點。綁架行為完成以后勒索財物或其他不法目的實現之前扣押人質的行為仍在繼續當中在此期間無論是否提出勒索財物或其他不法要求只要在勒索到財物或不法要求得到滿足以前行為人良心發現自動停止了犯罪釋放了被害人就應當成立中止。若行為人誤以為其行為敗露而放棄了繼續犯罪應認定為未遂。這樣可以鼓勵犯罪分子主動或被動放棄本可以繼續實施的犯罪行為使被害人盡早回家與親人團聚也使被害人家屬免遭破財之災使公安干警提前結束緊張的偵破活動節省大量的司法成本和社會資源大大降低綁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一、綁架犯罪中的中止情形。上海已有了認定中止的案例。案例1沈偉綁架案。被告人沈偉于2006年12月5日下午利用其在上海市李康家中作保姆的機會擅自將李康之子李昱麟半歲帶至本市其親戚的暫住處意欲以此向李康勒索錢財。次日沈偉在其家屬的規勸下放棄了以嬰兒勒索雇主錢財的想法并于當日中午將李昱麟送回家中。后沈偉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