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區別

導讀:
二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有如下區別1、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犯罪預備是犯罪著手之前開始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時候而犯罪中止則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時間段中都可以發生。犯罪預備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于行為人自己自動放棄犯罪而造成的。行為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為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是否完成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為是自動中止。
二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有如下區別1、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犯罪預備是犯罪著手之前開始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時候而犯罪中止則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時間段中都可以發生。犯罪預備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于行為人自己自動放棄犯罪而造成的。行為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為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是否完成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為是自動中止。關于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概念不同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著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著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為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為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屬于犯罪預備。
1、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已經正式開始實施犯罪。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如預備犯罪工具、創造犯罪條件等。還未正式實施犯罪。
2、停止的時間點不一樣。犯罪預備是犯罪著手之前開始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時候而犯罪中止則是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時間段中都可以發生。
3、二者停止的原因不一樣。犯罪預備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造成的而犯罪中止是由于行為人自己自動放棄犯罪而造成的。前者是欲而不能而后者是能而不欲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實行行為的著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著手是實行行為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一的意義上把握著手主觀上行為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通過客觀的實行行為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為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著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反映了著手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為認定著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
著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②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為。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著手實行犯罪的行為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為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如故意殺人罪。
行為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為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是否完成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如強奸罪。
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的危險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如破壞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征
1從質上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為是自動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種類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觀認識錯誤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現自然力的破壞物質阻礙如撬不開門時間、地點的不利影響等。
綜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個特征是一個有機整體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態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觀條件。在這三個條件中前兩個側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觀特征第三個側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觀特征這三個條件以主觀和客觀的統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質。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于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里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