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預備、中止狀態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轉化

導讀:
犯罪未遂、預備、中止狀態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轉化在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中對于先前行為的犯罪既遂的轉化沒有什么異議。犯罪未遂盡管是一種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但畢竟犯罪分子已著手實行了犯罪行為對客體產生的實際損害或損害的嚴重威脅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沒有完成犯罪。所以犯罪未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轉化型搶劫罪實際上是一個盜竊、詐騙、搶奪行為與一個搶劫罪基于刑事政策及處刑定罪之方便而將其規定為一個搶劫罪而不予以處罰。②刑法269條的犯盜竊、詐騙、搶奪罪應當理解為不包括預備行為。
犯罪未遂、預備、中止狀態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轉化在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中對于先前行為的犯罪既遂的轉化沒有什么異議。犯罪未遂盡管是一種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但畢竟犯罪分子已著手實行了犯罪行為對客體產生的實際損害或損害的嚴重威脅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沒有完成犯罪。所以犯罪未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轉化型搶劫罪實際上是一個盜竊、詐騙、搶奪行為與一個搶劫罪基于刑事政策及處刑定罪之方便而將其規定為一個搶劫罪而不予以處罰。②刑法269條的犯盜竊、詐騙、搶奪罪應當理解為不包括預備行為。關于犯罪未遂、預備、中止狀態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轉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犯罪未遂、預備、中止狀態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轉化
在轉化型搶劫罪的認定中對于先前行為的犯罪既遂的轉化沒有什么異議。但對于未遂的盜竊、詐騙、搶奪能否轉化為搶劫罪在實踐中我們應該區分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犯罪未遂盡管是一種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但畢竟犯罪分子已著手實行了犯罪行為對客體產生的實際損害或損害的嚴重威脅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才沒有完成犯罪。所以犯罪未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①因此未遂狀態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完全有可能構成盜竊、詐騙、搶奪罪也完全有可能轉化為搶劫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4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定罪處罰”。也肯定了這一點。因此對于依據刑法及有關司法解構成未遂的盜竊、詐騙和搶奪行為可以轉化為搶劫罪。關于處在犯罪的預備、中止形態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能否轉化的問題從刑法對轉化型搶劫罪的立法本意考慮是不能轉化的。轉化型搶劫罪實際上是一個盜竊、詐騙、搶奪行為與一個搶劫罪基于刑事政策及處刑定罪之方便而將其規定為一個搶劫罪而不予以處罰。按照刑法第22條規定犯罪的預備行為當然也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但是某罪的預備行為并不等于該罪本身的客觀要件行為例如盜竊的預備行為不同于盜竊行為。②刑法269條的犯盜竊、詐騙、搶奪罪應當理解為不包括預備行為。該條所說的“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是指已經著手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的當場才具備了向搶劫罪轉化的前提條件這也是刑法理論的通說。在預備階段抗拒抓捕的行為其手段行為構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處理但不構成搶劫罪。對于未遂犯來說由于行為人已著手實施犯罪因此他已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在預備犯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由于還處于預備階段其僅具有非法占有意圖是否會發展為非法占有之故意尚不明確而對中止犯來說行為人中止了非法占有的意圖或故意。若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實施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以盜竊等罪論之一般應減輕處罰而不能免除處罰若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實施的行為構成犯罪則以此時的行為性質定罪處刑。因此盜竊、詐騙、搶奪行為若只是預備或中止行為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的目的完全是為逃避追究而不是非法占有之意圖。所以它不可能和以暴力、脅迫等方法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行為相結合而給予搶劫罪的評價從而認定為轉化型搶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