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三者的區別

導讀:
我國刑法學界認為這只是對犯罪預備行為的描述并非犯罪預備的概念。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稱為障礙的未遂。
我國刑法學界認為這只是對犯罪預備行為的描述并非犯罪預備的概念。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稱為障礙的未遂。關于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三者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犯罪預備。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我國刑法學界認為這只是對犯罪預備行為的描述并非犯罪預備的概念。根據這一規定及有關刑法理論犯罪預備形態是指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造條件的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
2、犯罪未遂。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3、犯罪中止。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中止的自動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質特征也是它與預備犯、犯罪未遂區別的標志。預備犯、未遂犯也屬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但是它們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即不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而是由難以克服的外部障礙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稱為障礙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礙物質的阻礙犯罪人能力不足認識發生錯誤等等。特別需要注意的是
1、在進行了犯罪準備而后放棄了著手實行的應當認定為中止犯。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進行了犯罪準備沒有著手實行的情況下因為情況有變主動撤退但未放棄犯罪意圖的不是中止。
3、即使客觀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認為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的也是自動中止。
4、在客觀上能夠完成犯罪但行為人自認為出現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夠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而撤離的屬于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1、自動放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過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棄犯罪的行為所謂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認識的主觀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觀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動放棄犯罪的。
2、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出于自身的原因結束了犯罪行為同時又積極作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