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治視點論犯罪中止形態的尺度

導讀:
作為故意犯罪形態的犯罪中止是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現的狀態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態是中止行為造成的結局。因此不可將犯罪中止與中止行為混為一談。反之則犯罪中止不能成立至于犯罪是否已經完成犯罪構成是否已處于完成狀態要以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各種犯罪構成的完成形態為準。如果已發生了法定的危害結果就是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志。
作為故意犯罪形態的犯罪中止是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現的狀態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態是中止行為造成的結局。因此不可將犯罪中止與中止行為混為一談。反之則犯罪中止不能成立至于犯罪是否已經完成犯罪構成是否已處于完成狀態要以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各種犯罪構成的完成形態為準。如果已發生了法定的危害結果就是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志。關于從法治視點論犯罪中止形態的尺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詞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中止的區別自動重復行為刑事責任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
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據此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作為故意犯罪形態的犯罪中止是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所呈現的狀態中止行為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態是中止行為造成的結局。犯罪中止與中止行為又有嚴格的區別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支持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中止行為之前的行為是行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依據中止行為本身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因此不可將犯罪中止與中止行為混為一談。
如上所述雖然犯罪中止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但它們又具有相同的特征1
一必須是在犯罪過程中中止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所謂犯罪過程這里指從預備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過程只要這個過程尚未結束犯罪尚未完成犯罪構成尚未處于完成形態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反之則犯罪中止不能成立至于犯罪是否已經完成犯罪構成是否已處于完成狀態要以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各種犯罪構成的完成形態為準。前面已經指出犯罪構成的完成形態是復雜多樣的行為犯、危險犯、結果犯的完成形態都不同必須依照刑法的規定分清各種不同情況才能正確確定某種犯罪是否已經完成。對犯罪完成后犯罪分子采取的補救措施后者悔改表現如把竊得的東西再放回原處或者賠償被害人的損失都不是犯罪中止。但可以構成量刑的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
所謂中止犯罪是指停止繼續進行犯罪的活動包括停止進行犯罪的預備行為和犯罪的實行行為。前者是預備中止后者是實行中止。一般來說前者比后者離犯罪的完成更遠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都輕于后者因而處罰也應較輕。
所謂有效地防止犯罪后果的發生并不是由于犯罪中止而必然導致結果不發生而是指這樣一種特殊情況即有些危害結果并不是犯罪行為實行終了就立即發生而是需要一個過程。在這過程中如果犯罪分子采取積極的行為有效地防止結果的發生例如投毒后積極送被害人到醫院搶救挽救了被害人的生命。這就是有效地防止結果的發生。這是犯罪中止的一種特殊情況它一般只發生在結果犯中即發生在必須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才能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中止。它的特點是
1是以導致結果發生的發最行為已經實行終了。2法定的危害結果尚未發生。如果已發生了法定的危害結果就是既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3危害結果不發生與犯罪主體采取的防治結果發生的行為或措施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如果缺乏因果關系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是防止結果發生的行為并不限于行為人自己實施的行為。例如請醫生搶救或請他人代為送醫院急救都應認為是犯罪主體采取了積極的行為防止結果的發生。
當然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沒有發生行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行為人雖然自己放棄犯罪或者自動采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但如果發生了行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犯罪結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某乙托某甲購買胃藥某甲卻將毒藥交給某乙。但某甲后悔于第二天到某乙家欲取回該藥而某乙謊稱藥已被服用。某甲見某乙沒有什么異狀就回家了沒有將真相告知乙。幾天以后某乙服用某甲提供的毒藥而死亡。某甲雖然為防止結果發生采取了措施但由于犯罪結果仍然發生故不成立犯罪中止而犯罪既遂。
二中止的自動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志。當然這里的自動性可以包括自動中止犯罪或自動的防止結果的發生。關于中止的自動性的理解國外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的觀點1主觀說認為行為人放棄犯罪的動機是基于對外部障礙的認識時就是未遂以外的場合便是自動中止其判斷基準是弗蘭克公式能達目的而不欲時為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時為犯罪未遂。殊不知其說法則欠精密“能為不欲時不全部是出自犯人的自動性例如著手竊取他人之財務忽見巡警掠門而過。想實行盜竊固未必即為該巡警所見。當竊取物品時擔心被捕中止其實行。而非弗蘭克的所謂能為而不欲為而中止行為非犯罪中止。”2限定主觀說認為只有基于悔悟、同情等對自己的行為持否定批評的規范意識、感情或者動機時而放棄犯罪才是自動中止此外都是未遂。這一學說的缺陷是將中止的自動性與倫理性相混淆過于縮小了犯罪中止的成立范圍。3客觀說主張對沒有既遂的原因應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進行客觀評價如果當時的情況對一般人不會產生強制影響即一般人處于該情況下不會放棄犯罪而行為人放棄的便是犯罪中止如果當時的情況能對一般人的產生強制影響即一般人在當時的情況下也會放棄犯罪時行為人放棄的便是犯罪未遂。這一學說受到的判斷標準與“自動性”這一主觀要素不相符合。4折中說通過客觀地判斷行為人是否認識以及如何認識外界現象外界現象是否對行為人的意識產生強制影響進而區分未遂與中止。
申言之所謂自動性是指犯罪分子在自由的情況下出于自我的意愿而停止犯罪活動或者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是出于外力強制而不得不中止就不是自動中止即不具有自動性。例如行為人因下毒敗露已被人發覺才將含毒的飲料倒在地上就不是自動中止。
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例如對被害人的同情或憐憫、內心的譴責、突然悔悟、對受刑事制裁的恐懼等等無論何種動機只要中止犯罪出于自己的意愿都可成立犯罪中止。應當指出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的決定可能來自外界的刺激或影響。例如被害人的苦苦哀求。只要這些外界事情的存在對停止犯罪并不起到強制作用仍然是出于犯罪的分子的意愿就是自動中止。但是如果這種外界的刺激或影響對犯罪的停止已起到了強制作用即犯罪分子把它視為繼續進行犯罪的障礙而被迫停止犯罪這就不是自動。換言之如果這一強制力達到了質與量的統一就是犯罪未遂。反之質與量的不統一就有可能是犯罪中止的形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