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中止若干問題 思考

導讀:
但是一直以來人們對犯罪中止的研究和爭論從未停止過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對犯罪中止的認定和處理尚存在許多模糊的認識本文試就犯罪中止的若干問題談一些粗淺的看法。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甲的行為屬于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劉某的行為屬于盜竊犯罪的中止形態。
但是一直以來人們對犯罪中止的研究和爭論從未停止過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對犯罪中止的認定和處理尚存在許多模糊的認識本文試就犯罪中止的若干問題談一些粗淺的看法。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甲的行為屬于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劉某的行為屬于盜竊犯罪的中止形態。關于對犯罪中止若干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7年新刑法第24條對犯罪中止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而1979年原刑法第21條對犯罪中止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應當免除處罰或者減輕處罰”。顯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認定方面修改不大在處罰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體、更詳細。但是一直以來人們對犯罪中止的研究和爭論從未停止過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對犯罪中止的認定和處理尚存在許多模糊的認識本文試就犯罪中止的若干問題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從這一規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
一行為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于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里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行為。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二、犯罪中止分類的理解
一預備中止和實行中止行為人在犯罪預備的過程中著手實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實施犯罪行為的屬于預備形態的中止。當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中止犯罪行為的是犯罪實行形態的中止。例如甲攜帶兇器去殺乙路上遇到幾名治安聯防隊員治安聯防隊員并不知道甲的目的走了。后來甲內心悔悟打消了殺人的意念返回家去因而未著手實行殺人行為。甲的行為構成預備階段的中止。
實行階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實行過程中自動地中止了實行行為。例如甲在殺乙的過程中見乙痛苦呻吟的慘狀產生了憐憫之心中止了殺人行為。甲的行為構成預備階段的中止。又如甲攜帶兇器攔路搶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實施暴力乙發現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聽便住手還向乙道歉說“對不起認錯人了。”甲的行為屬于實行階段的犯罪中止。
二實行終了的中止和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實行終了的中止是指行為人已經實施完畢犯罪行為但在犯罪結果出現以前行為人自動有效地避免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未實行終了的中止是指行為人在犯罪的實行行為尚未實施完畢時中止了犯罪行為的實行當然也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例如劉某欲去某倉庫行竊之前劉某去倉庫周圍“踩道”決定行竊及出庫路線。某夜劉某按照預先觀察好的路線進入倉庫行竊在搬東西時碰翻了堆放在倉庫中的水桶水桶發出巨大響聲。劉某大恐急忙逃走。劉某的行為屬于盜竊犯罪的中止形態。劉某在行竊的過程之中將倉庫中水捅碰翻發生巨大聲音這的確是他意志以外的現象。但是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之中出現意志以外的現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繼續犯罪是構成犯罪中止還是犯罪未遂還要考察這種現象對犯罪人的影響如果意志以外的現象發生但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繼續實施而犯罪人基于這種不利條件而主動放棄犯罪的應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現象發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繼續實施犯罪的應當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劉某在盜竊的過程之中碰翻水桶發出巨大的聲音只是為他繼續實施盜竊行為制造了不利條件并不足以阻止盜竊行為的繼續實施。這種情況下劉某應以未實行終了的犯罪中止論處。又如甲男因有了第三者即覺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贅便想毒死某乙。一日某甲乘某乙去廚房之時將事先準備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飯的碗中某乙吃過含有砒霜的飯食后腹痛難忍全身抽搐痛苦萬分。某甲見狀后心中不忍趕忙將妻子送進醫院搶救。經醫院搶救其妻轉危為安。某甲的行為屬于實行終了的犯罪中止。在我國刑法中犯罪中止分為兩種一種是自動放棄犯罪行為實施的中止另一種是犯罪行為已實施完畢但在犯罪結果出現之前行為人積極主動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中止。在本案中行為人某甲的投毒殺人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但是在其妻死亡的結果發生之前觀其妻服毒后痛苦萬分心中不忍積極主動地將妻子送往醫院搶救使其妻轉危為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結果的發生符合我國刑法中行為實行終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三、犯罪過程中的理解
刑法第24條規定的“在犯罪過程中”是指從犯罪預備起到犯罪既遂前的全過程。其中包括犯罪的預備、著手、實行和行為實施完畢之后追求的結果發生之前。如果犯罪已經既遂即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已經發生則無中止即理論上所說的“既遂之后無中止”。例如陳某趁珠寶柜臺的售貨員接待其他顧客時伸手從柜臺內拿出一個價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繼續在柜臺邊假裝觀看幾分鐘后售貨員發現了少了一個戒指并懷疑陳某便立即報告保安人員陳某見狀速將戒指扔回柜臺內后逃離關于本案陳某的盜竊行為已經既遂陳某將戒指扔回柜臺內不屬于中止行為陳某將戒指扔回柜臺內屬于犯罪既遂后返還財物的行為。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