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犯罪預備之若干基礎問題

導讀:
犯罪預備作為故意犯罪過程中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是指行為人準備實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的結局。相比之處狹義的故意犯罪過程就是故意犯罪的行為過程這一過程表現為犯罪預備和實行兩個行為階段。廣義的概念是把故意犯罪的行為過程擴展為故意犯罪的發展過程是著眼于故意犯罪過程在整個刑法中的意義并不局限于研究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等問題雖然其范圍不失寬泛并且就其中的犯意表示而言又沒有獨立的刑法意義。
犯罪預備作為故意犯罪過程中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是指行為人準備實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的結局。相比之處狹義的故意犯罪過程就是故意犯罪的行為過程這一過程表現為犯罪預備和實行兩個行為階段。廣義的概念是把故意犯罪的行為過程擴展為故意犯罪的發展過程是著眼于故意犯罪過程在整個刑法中的意義并不局限于研究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等問題雖然其范圍不失寬泛并且就其中的犯意表示而言又沒有獨立的刑法意義。關于論犯罪預備之若干基礎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犯罪預備作為故意犯罪過程中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是指行為人準備實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的結局。蘊含著可能危害社會的危害性受到刑法的否定評價。基于犯罪預備在性質與特征上存在著明顯的獨特性以及為了更加明確地辨析與犯罪階段等若干概念的聯系與區別筆者認為有必要認真探討一下有關預備犯的幾個基礎問題有助于更好了解掌握犯罪預備的本質。下面將從犯罪預備的性質、特征、與犯意表示和實行行為關系的方面加以論述預備犯。最后探討一些有關共犯與預備犯的聯系與區別。
一、犯罪預備性質
故意犯罪停止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產生、發展和完成犯罪的過程及階段中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結局狀態。簡而言之犯罪預備是一種犯罪停止形態。所以它與故意犯罪過程及階級有關密切的聯系與明顯的區別。
故意犯罪過程指故意犯罪產生、發展與形成所經過的順序與階段的總和與整體它是故意犯罪運動、發展和變化的連續性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表現這是一種通說也是一種狹義的觀點。而有的學者從廣義上認為故意犯罪過程是指故意犯罪從行為人萌生犯罪動機形成犯罪決意進而為之準備著手犯罪實施直至完成犯罪的全過程是故意犯罪產生到完成所經過的順序和階段的整體。相比之處狹義的故意犯罪過程就是故意犯罪的行為過程這一過程表現為犯罪預備和實行兩個行為階段。廣義的概念是把故意犯罪的行為過程擴展為故意犯罪的發展過程是著眼于故意犯罪過程在整個刑法中的意義并不局限于研究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等問題雖然其范圍不失寬泛并且就其中的犯意表示而言又沒有獨立的刑法意義。但是從故意犯罪過程的認識角度出發而不只是將其中某一部分作人為的限定劃分(相對于狹義說而言)采用廣義說可以更好地研究故意犯罪尤其是研究預備犯的問題諸如預備犯的時空限定與犯罪階段的區別的問題。本文采用廣義說是為了下文可以從理論上和實踐上正確認識與辨析犯罪預備。
故意犯罪階段指故意犯罪發展過程中因主客觀具體內容有所不同而劃分的段落。這些具有不同特征的階段處于故意犯罪發展的總過程中呈現出前后相互連接此伏彼起的遞進和發展變化關系。而犯罪停止形態是故意犯罪過程不再發展而固定下來的相對靜止的不同結局它們之間是彼此獨立存在且不相互轉化的狀態。這些形態又正是在故意犯罪過程和階段中產生的各種犯罪形態的產生及其界定依賴于犯罪過程和階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發展程度并且在刑法意義上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既遂分別都具有犯罪的三大特征(即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違反刑法性和應受懲罰性)因此它們都具有刑法上的非難性。綜上所述這三大概括互相之間既存在區別又存在著密切的聯系。綜上所述犯罪預備作為犯罪形態類型之一其本質是一種相對靜止且存在于故意犯罪發展過程中行為人在主觀上和客觀上具有刑法意義的不可逆性的停止狀態。
二、犯罪預備的特征
明確犯罪預備性質目的是為其在刑法上定位使其與犯罪階段等一些易混淆概念相區別開來。但是若想進一步把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中止和既遂區別開尚需分析其固有的特征揭示其構成犯罪的意義。馬克昌教授認為犯罪預備的特征是(1)必須是出于實現某種犯罪的目的(2)實施了為完成犯罪創造條件的準備行為(3)未至于著手實行犯罪(4)未至于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認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有的學者認為應當分為兩大層次說明犯罪預備的特征(1)行為人在客觀上已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但尚未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2)在主觀上行為人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但結果卻最終違背了行為人的主觀意志。基于上述兩種觀點我認為了解事物的特征不但要從主客觀相結合的角度去認識該事物本身的固有內涵與結構而且還應該從反映該事物與其他相關事物聯系區別的角度去把握其屬性。所以我認為犯罪預備的特征為三個方面(1)在理論上犯罪預備在主觀上是為了便利犯罪具有目的上的便利犯罪性。對于預備犯主觀特征有的學者認為為了實行犯罪有的學者認為為了著手實行犯罪。而在實務中有些情形不能超過兩者的范圍例如有些人(方面共犯)會為了他人的預備活力而進行預備行為有些人為了完成犯罪后便于逃跑而進行預備活動等等。這樣預備犯罪主觀上的目的具有多樣性但是無論怎么都可以包涵于一句話中那就是為了便利犯罪。強調這一點可以使犯罪預備與處于犯罪實行階段的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形態區別開也可以使其與尚處于意思形成階段的犯意表示。以及缺乏便利犯罪認識和目的客觀幫助行為區分開。(2)犯罪預備在行為上表現為已經開始進行犯罪的準備行為而尚未到達著手實行具有行為的預備實行性。所謂預備實行性在此有兩層含義。第一是說犯罪預備形態只能存在于開始犯罪的準備到著手犯罪的實行這一特定場合即著手犯罪實行以前的預備階段第二是說犯罪預備形態的核心內容只能是犯罪預備行為即著手犯罪實行以前的準備行為。基于這兩點給犯罪預備限定了空間范圍與時間范圍共同構成其客觀特征。由此從故意犯罪的縱向上使犯罪預備行為、犯意表示和犯罪實行行為區別開從橫向上使犯罪預備形態與預備階段和預備行為劃清界限。(3)犯罪預備在狀態上是預備行為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在著手實行以前停止下來具有結局的違背意志性即這種結局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所致。哲學上意志以外是指相對于主體而存在的客觀實在這種客觀存在是非主體意志所能控制和改變的即過去常說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基于這一點我們才能從質與量上正確地看待意志之外的原因。從質的角度看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應該是阻礙其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與活動的因素大致可以分為三類(1)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第三者、自然力、物質障礙、環境時機等方面對完成犯罪具有不利影響的因素(2)行為人自身方面對完成犯罪有不利影響的因素如其能力、力量、身體狀況、常識、技巧等缺乏或不佳的情況(3)行為人主觀上對犯罪對象情況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結果是否發生或必然發生等的錯誤認識。從量的角度看則要求行為人必須達到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動完成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