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危險犯之犯罪中止形態

導讀:
在我國危險犯作為犯罪形態一進入學者們的研究視野便被貼上犯罪既遂的標簽學者們經過唇槍舌劍的爭論一致認為危險犯屬于犯罪既遂形態。但如果從刑罰理論角度并結合實例我們可以看出危險犯就是既遂犯的論斷有失偏頗經過研討學者們認為它不僅存在既遂形態而且存在其他的犯罪形態。上述特征說明危險犯是既遂狀態出現在犯罪結果之前的一種犯罪這也就決定了危險犯的中止也必定有其自身的特點。
在我國危險犯作為犯罪形態一進入學者們的研究視野便被貼上犯罪既遂的標簽學者們經過唇槍舌劍的爭論一致認為危險犯屬于犯罪既遂形態。但如果從刑罰理論角度并結合實例我們可以看出危險犯就是既遂犯的論斷有失偏頗經過研討學者們認為它不僅存在既遂形態而且存在其他的犯罪形態。上述特征說明危險犯是既遂狀態出現在犯罪結果之前的一種犯罪這也就決定了危險犯的中止也必定有其自身的特點。關于淺析危險犯之犯罪中止形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自從危險犯這一理論于上世紀80年代末被引入我國刑罰研究領域以來它就一直作為刑法的一個新課題倍受刑法學者和法律工作者的關注和青睞。但對于危險犯這一概念學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某些問題上分歧較大。在我國危險犯作為犯罪形態一進入學者們的研究視野便被貼上犯罪既遂的標簽學者們經過唇槍舌劍的爭論一致認為危險犯屬于犯罪既遂形態。以至于各高校的刑法教科書幾乎千篇一律的采用這一觀點。但如果從刑罰理論角度并結合實例我們可以看出危險犯就是既遂犯的論斷有失偏頗經過研討學者們認為它不僅存在既遂形態而且存在其他的犯罪形態。危險犯概念的界定、法律適用以及危險犯的刑罰理論是否科學等一系列問題的研究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危險犯的定罪量刑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們不得不打破傳統的思維定式從正義和公正的理念出發對危險犯進行重新審視。但本文著重對危險犯及其中止形態進行探討。一、危險犯概念及特征
我們要談及危險犯必然要涉及對危險犯的概念和內涵的界定等理論問題。然而在危險犯的內涵界定上法學家各持己見學界大概有如下幾種觀點
1、第一種對危險犯的定義mdashmdash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危險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嚴重結果尚未發生即構成既遂的犯罪或者更為簡潔的稱之為以行為人實施的危險行為造成的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險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這是我國目前學界和法界的通說。
2、第二種觀點認為危險犯是以危害行為具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觀危險狀態作為犯罪構成必要條件的犯罪判斷危險犯既遂的標準是行為人所實行的危害行為是否達到一定后果的客觀危險狀態。
3、第三種觀點認為危險犯是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實害結果發生但實害結果尚未發生即構成既遂的犯罪或者說是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危險結果構成犯罪構成必要條件的犯罪。
這幾種觀點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他們都有自己的局限性。筆者認為對危險犯應定義為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導致了某種特定的危險狀態足以使法益受到嚴重的損害的犯罪。
危險犯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特征1、行為人必須實行了一定的危害行為2、危害行為存在著足以造成某種嚴重危害結果的客觀危險3、尚未對法益造成危害結果。如果已經造成了實際的危害后果則構成結果犯而不是危險犯。上述特征說明危險犯是既遂狀態出現在犯罪結果之前的一種犯罪這也就決定了危險犯的中止也必定有其自身的特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