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搶劫的犯罪中止

導讀:
入戶搶劫作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刑法分則在基本構成基礎上規定了更重的法定刑但在入戶搶劫的情況下也存在刑法總則規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態。同月14日南廣杰攜帶三角形鐵塊進入被害人徐某家在打掃衛生期間乘徐某不備用攜帶的三角形鐵塊擊打徐某后腦部欲搶徐某的拎包。南廣杰在搶劫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屬犯罪中止依法應減輕處罰。
入戶搶劫作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刑法分則在基本構成基礎上規定了更重的法定刑但在入戶搶劫的情況下也存在刑法總則規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態。同月14日南廣杰攜帶三角形鐵塊進入被害人徐某家在打掃衛生期間乘徐某不備用攜帶的三角形鐵塊擊打徐某后腦部欲搶徐某的拎包。南廣杰在搶劫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屬犯罪中止依法應減輕處罰。關于入戶搶劫的犯罪中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入戶搶劫作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刑法分則在基本構成基礎上規定了更重的法定刑但在入戶搶劫的情況下也存在刑法總則規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態。致被害人輕微傷后因被害人訓斥而自動放棄犯罪的屬于入戶搶劫的犯罪中止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南廣杰
案由搶劫
一審案號(2003)黃刑初字第139號
二審案號(2003)滬二中刑終字第264號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南廣杰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住江蘇省宿豫縣三棵樹鄉朱莊村湯莊組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02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日被逮捕。
自2002年11月10日起被告人南廣杰受雇于被害人徐某家做家政清潔工。同月14日南廣杰攜帶三角形鐵塊進入被害人徐某家在打掃衛生期間乘徐某不備用攜帶的三角形鐵塊擊打徐某后腦部欲搶徐某的拎包。徐某被擊打后轉身訓斥南廣杰并告知其行為是違法的是要坐牢的。南廣杰見狀即扔下手中三角形鐵塊摸了摸徐某被擊的后腦部表示不再要徐的拎包并求徐不要報案隨后迅即逃離徐某家。被害人徐某當日向公安機關報案次日被告人南廣杰被公安機關抓獲。經公安機關清點徐某拎包內有人民幣300元、美元300元、新臺幣38萬元及三星A288型移動電話機1只。經上海市第二人民醫院檢驗被害人徐某頭部外傷左顳枕部皮下血腫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二、控辯意見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南廣杰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構成搶劫罪且屬于入戶搶劫。另外指出其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南廣杰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事實、情節及定性無異議但辯解其當時并不知包里有多少錢并且是因為工資問題才打被害人的。
三、裁判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南廣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準備作案工具實施暴力入戶搶劫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由于被告人南廣杰在對被害人實施加害行為后經被害人訓斥而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告人南廣杰關于當時不知拎包內有多少錢的辯解不影響本案的定性和處罰。被告人南廣杰關于是為工資問題而打被害人的辯解經查與事實不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和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南廣杰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南廣杰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上訴稱其是因為與被害人在結算工錢時發生矛盾從現場隨手拿了鐵塊敲擊被害人頭部無搶劫故意。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南廣杰為圖錢財事先攜帶作案工具采用暴力并入戶搶劫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南廣杰在搶劫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屬犯罪中止依法應減輕處罰。被害人徐某陳述證實在南廣杰到其家打掃衛生時發現南廣杰隨身攜帶了鐵塊并問過南廣杰。南廣杰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及原審庭審中關于事先準備了作案工具鐵塊的供述與徐某的陳述相符證實南廣杰事先攜帶作案工具預謀搶劫的事實故對南廣杰的上訴辯解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裁判要旨
(一)入戶搶劫作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刑法分則在基本構成基礎上規定了更重的法定刑但在入戶搶劫的情況下也存在刑法總則規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態。
刑法分則對于犯罪的規定一般是以實行行為為中心的犯罪既遂的構成對于法定刑的規定也是以犯罪既遂為標本的。所謂加重犯是與基本犯相對應的指在刑法分則規定的基本犯的基礎上如果出現法定的特殊情形即要對犯罪人加重刑罰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是基本犯的構成。該條同時規定具有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以及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八項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就是搶劫罪的加重犯。搶劫罪的加重犯包括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犯。對于結果加重犯來說只要符合法定的結果就應加重處罰如果沒有出現法定的結果就不能加重處罰。因此在刑法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完成形態。搶劫罪的情節加重犯是刑法分則對犯罪的特定地點、特定對象和特定手段等情節的規定具備上述加重情節的也應當在加重的法定刑幅度內決定適用的刑罰但在具備上述加重情節的情況下也可能由于種種原因出現相應的基本犯的實行行為仍然沒有完成因而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并不齊備的情況。如在搶劫犯罪預備階段即被發覺、制止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搶劫未得逞由于行為人自動放棄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就屬于刑法總則規定的預備、未遂、中止三種犯罪未完成形態。對于犯罪未完成形態刑法沒有將之作為獨立的罪刑單位并配置確定的量刑幅度。從我國刑法規定來看情節加重犯與基本犯罪采用的是同一罪名表明情節加重犯也存在依附于基本構成的一面是在基本構成基礎上對具備上述情節的法定刑的加重同樣也是以犯罪既遂為標本的。因此司法實踐中對于具有上述加重情節的搶劫犯罪應當首先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如果具有犯罪預備、未遂、中止三種犯罪未完成形態的應當以此為基準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從搶劫罪犯罪構成的本質特征看我國刑法中搶劫罪侵害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權利和公民人身權利的雙重客體。搶劫罪的手段行為(侵害人身)和目的行為(非法占有財物)具有同樣的社會危害性。只要行為人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兩種危害后果之一的均屬于搶劫既遂。入戶搶劫作為法定加重情節之一是在搶劫基本罪基礎之上附加了特定的入戶這一條件因而入戶搶劫也可能會存在未完成形態。對于入戶搶劫過程中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財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身體傷害以及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的應將其認定為入戶搶劫的未遂和中止。只有這樣才能使量刑做到罪刑相適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