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定義與適用

導讀:
因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動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一種犯罪形態刑罰對于該種犯罪形態的處罰有特別從寬規定。因此正確認定犯罪中止對于人民法院準確量刑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犯罪中止有二種情形1、普通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行為因而沒有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形態。自動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質特征只有在主觀上有自愿放棄犯罪的意圖在客觀上又有自動停止犯罪的行為才能不使危害結果發生。其主要理由除了前述理由外還有任何犯罪中止都是以停止其繼續犯罪的故意為前提更徹底停止犯罪而不是暫時的本案中的行為人徹底放棄了殺死乙之念頭。
因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動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一種犯罪形態刑罰對于該種犯罪形態的處罰有特別從寬規定。因此正確認定犯罪中止對于人民法院準確量刑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犯罪中止有二種情形1、普通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行為因而沒有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形態。自動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質特征只有在主觀上有自愿放棄犯罪的意圖在客觀上又有自動停止犯罪的行為才能不使危害結果發生。其主要理由除了前述理由外還有任何犯罪中止都是以停止其繼續犯罪的故意為前提更徹底停止犯罪而不是暫時的本案中的行為人徹底放棄了殺死乙之念頭。關于犯罪中止的定義與適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動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一種犯罪形態刑罰對于該種犯罪形態的處罰有特別從寬規定。因此正確認定犯罪中止對于人民法院準確量刑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審判實踐中對于何種行為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與其它犯罪形態的區別特別是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有時在認識上會出現不同的意見本文就正確理解犯罪中止略作探討。
什么是犯罪中止?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關于犯罪中止的處罰是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危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危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從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犯罪中止有二種情形1、普通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行為因而沒有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形態。它應當具備下列三個條件A、及時性即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預備過程中或者在著手實行犯罪以后達到既遂以前及時放棄犯罪使得犯罪得以停止。B、自動性即自動放棄犯罪。所謂自動放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己意志而放棄了當時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行為。自動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質特征只有在主觀上有自愿放棄犯罪的意圖在客觀上又有自動停止犯罪的行為才能不使危害結果發生。C、徹底性即徹底放棄犯罪。所謂徹底放棄犯罪是指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是堅決的、完全的而不是暫時中斷是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的決心和真誠悔悟的程度。
特殊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以后犯罪結果尚未發生之前犯罪分子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最終沒有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
但對于犯罪中止定義的理解卻有不同
犯罪中止的理解
1、犯罪結果是何意?指行為人追求的結果?還是刑法規定的應予處罰的行為之結果?
所謂犯罪結果是行為人實施其犯罪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它是認定大部分犯罪的未遂、既遂的標準。刑法第24條中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是防止何種結果的發生?是以防止行為人追求的結果發生為標準還是以防止刑法應處罰的行為之結果發生為標準?如某甲預謀殺死乙并于當天在A處對乙實施乙因此而重傷并失去反抗能力甲本可以繼續將乙殺死但此時甲起憐憫之心更懼怕殺人償命的代價即停止了繼續侵害的行為并將乙送到醫院進行搶救。對被告人是以殺人罪(中止)還是以故意傷害罪(重傷)來處罰對此也有不同觀點。持主觀說認為應定殺人罪(中止)理由是a、其行為完全符合中止的條件。行為人是自動停止犯罪即行為人主觀上原固有的殺死乙之歹念已消除并在此支配下停止了其繼續侵害的行為b、其停止侵害是基于非不可抗力的因素是出于自己的真實的意思表示C、未發生行為人追求的犯罪結果即基于其自身行為防止了乙死亡結果的發生。持客觀說認為應以行為造成的客觀結果為準對行為人予以處罰即定為故意傷害罪。其理由是a、行為人先以殺人之目的實施犯罪但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可以隨著不同的犯罪階段有不同的變化這是正常的此時其已沒有故意殺人之目的若再以故意殺人定罪已不符合犯罪構成之主觀要件b、刑法中規定的大多數犯罪都是以犯罪結果作為處罰時考慮的首要因素其危害的輕重決定于行為人對客體的侵害程度C、刑法中有關中止的犯罪結果沒有定明為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d、實踐中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往往與實際發生的結果偏差較大追求此結果而發生彼結果時常發生若僅局限理解為行為人追求的結果必然會產生許多漏洞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筆者傾向于前一種觀點。其主要理由除了前述理由外還有任何犯罪中止都是以停止其繼續犯罪的故意為前提更徹底停止犯罪而不是暫時的本案中的行為人徹底放棄了殺死乙之念頭。另外我國刑法規定對于中止犯是減輕或免除處罰不象有的國家對于中止犯全部予以免除處罰。所以行為人在犯罪中的客觀表現在量刑時可以充分予以考慮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處罰也無漏洞可言。
2、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是以被告人的客觀行為為準還是以被告人的意思表示為準。
對于這一中止要件以何為準?是以防止結果發生的意思表示為標準?還是以防止結果發生的客觀行為為標準還是兩者兼而有之。意思表示說認為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指有防止的意思表示即可。客觀說認為必須以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客觀行為為中止成立的條件一旦犯罪結果發生即為既遂不再有中止之說。筆者認為應以被告人的客觀行為為標準。首先意思表示是犯罪分子的主觀思想正常情況下行為往往是意思的外在表現但外在表現有時卻可以不是行為人的意思的體現(危害結果不是行為人所要追求的目的如過失犯罪)即客觀行為與意思表示的分離在現實生活中是客觀存在的行為人在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后其主觀思想可以由于種種原因而轉為不希望犯罪結果的發生但由于其能力有限未能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即行為人追求的犯罪結果已經發生此結果與其行為有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其犯罪已經既遂其次因為刑法訂立犯罪中止之本意是對那些能放棄犯罪的行為人從寬處罰由于犯罪結果未能發生行為人固有之目的沒有實現客觀上保護了刑法之客體第三刑法中關于犯罪中止的成立前提是沒有發生犯罪結果這是個客觀標準。因此若要符合這一標準也必須是行為人的具體、有效的客觀行為第四如果以行為人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意思表示為中止成立的要件那么必然造成任何一個犯罪分子都可能成為中止犯。因為任何被告人都可以提出自己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意思那么必然會給審判工作帶來不利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幾種特殊情況的中止的認定
1、共同犯罪之中止
我國刑法規定的共同犯罪為二人以上之共同故意犯罪。即犯罪分子為二人以上主觀方面應有共同的故意客觀上應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的犯罪行為而共同意思表示是認定共同犯罪的基本因素。對于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應該以自動停止共同犯罪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的結果發生為條件。基于上述原因在認定時必須在確認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對每個被告人的行為進行分析認定。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有不同的作用對于實施前的心理狀態也有不同有積極主動的、有消極被動的、有實施具體犯罪行為的有作輔助工作的。一般來講共同犯罪的形態應以共同犯罪人中任何一人所實施的最為接近刑法某一犯罪構成之形態為全案的犯罪形態或以共同犯罪中之正犯之犯罪形態為全案的犯罪形態即一人實施犯罪終了一般應視為全案既遂。如果脫離了共同犯罪的前提在認定時就有可能出現偏差。有的人將某些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區別為實行犯和輔助犯加以分析認為在某些共同犯罪(如強奸、脫逃)既遂中某一名犯罪分子可以獨立地存在犯罪未遂。認為實行犯在這樣共同犯罪中只要停止犯罪就應定為犯罪中止而不論其他的同案犯的行為是否既遂。如甲、乙兩人于夜間在街上見一名單身女子兩人即起強奸之歹念并強行將該女子帶至甲住處其后乙將該女的衣褲扒下并要甲先行奸淫甲也將身上的衣褲脫下甲突然想到自己剛刑滿釋放害怕因此再次受到處罰便借故外出打電話乙對該女實施強奸數分鐘后甲返回。有人依據上述理論認為甲的犯罪形態應定中止。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有偏頗因為a、違反了我國刑法中止的立法原則。我國刑法通過中止的立法來積極有效避免犯罪結果的發生如果共同犯罪的犯罪結果已經發生而將某些實施輔助性犯罪、甚至把幫助既遂的犯罪分子實現犯罪目的行為認定為中止有悖于我國刑法設立中止原則的初衷b、共同犯罪中誰是實行犯誰是輔助犯在具體犯罪行為實行之前一般無法確定只有在整個犯罪行為結束以后才能確定c在共同犯罪中實行犯與輔助犯的地位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有的原是輔助犯而以后變成實行犯而有的原是實行犯又因其它原因變為輔助犯在上述情況發生后若再堅持區分實行犯與輔助犯并以此作為確定犯罪中止的標準就顯得依據不足容易產生混亂和錯誤d、處罰時會出現偏差。按照上述觀點輔助犯按實行犯的犯罪形態為其犯罪形態至少可以定為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而原有實施犯罪目的后又放棄的共犯為中止犯則應免除或減輕處罰而按常理實行犯的犯罪惡性及行為的危害性均超過輔助犯而處罰卻比輔助犯要輕罪刑不相適應。筆者認為對上述犯罪不能一概而論應區別對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