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共同犯罪主犯和從犯的區分

導讀:
共同盜竊主從犯的認定一直是共同盜竊中的一個疑難問題。因而深入研究和正確劃分共同盜竊主從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所謂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由于在盜竊罪中一般不存在聚眾犯罪問題因而盜竊犯罪主犯一般只有兩種情況即1在盜竊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2在盜竊集團或一般共同盜竊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惡重大的犯罪分子。首犯承擔盜竊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主犯只承擔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
共同盜竊主從犯的認定一直是共同盜竊中的一個疑難問題。因而深入研究和正確劃分共同盜竊主從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所謂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由于在盜竊罪中一般不存在聚眾犯罪問題因而盜竊犯罪主犯一般只有兩種情況即1在盜竊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2在盜竊集團或一般共同盜竊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惡重大的犯罪分子。首犯承擔盜竊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主犯只承擔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關于盜竊罪共同犯罪主犯和從犯的區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盜竊主從犯的認定一直是共同盜竊中的一個疑難問題。而正確劃分主從犯又是正確量刑的前提。因而深入研究和正確劃分共同盜竊主從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所謂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據刑法第九十七條的解釋本法所稱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據此主犯包括三種情況
1在犯罪集團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團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惡重大的犯罪分子。由于在盜竊罪中一般不存在聚眾犯罪問題因而
盜竊犯罪主犯一般只有兩種情況即
1在盜竊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盜竊集團或一般共同盜竊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惡重大的犯罪分子。下面分別就這兩種主犯的認定作一些探討。
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是組織、領導盜竊集團進行盜竊犯罪活動為首者即盜竊集團中組織者領導者中的為首分子。所謂組織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員發起犯罪者。所謂領導者就是策劃、指揮犯罪者。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是盜竊犯罪集團中的核心人物組織領導盜竊集團的一切活動并主持分贓。因而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個特征一是發起盜竊犯罪集團二是領導盜竊集團的一切活動三是支配處分盜竊集團成員的盜竊贓物。
司法實踐中在認定盜竊集團首要分子時要把盜竊集團中的首要分子與盜竊集團的其他主犯區別開來。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是盜竊集團的主犯但盜竊集團的主犯并不限于首要分子。在盜竊集團犯罪中盜竊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員和主要實行犯都可以是盜竊集團的主犯。這就是說在盜竊集團犯罪中有兩種情況的主犯。一是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說的首犯(為了便于敘述下面稱首犯)。二是其它主犯。劃分盜竊集團中的首犯與其他主犯的標準是在盜竊集團犯罪中是處于組織領導犯罪的為首地位的還是處于主要地位。在盜竊集團犯罪中處于組織、領導犯罪為首地位的則是首犯在盜竊集團犯罪中雖然屬于主要地位但并不處于為首地位則是主犯不是首犯。
正確劃分盜竊集團的首犯和主犯的界限對正確認定犯罪和適用刑罰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據刑法第二十六條第3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該條第4款又規定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從這一規定看盜竊集團的首犯和其他主犯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的基礎是不同的。首犯承擔盜竊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主犯只承擔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由此可見劃分盜竊集團的首犯與主犯有重要的意義。在司法實踐中一定要特別注意二者不可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