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從犯和脅從犯

導讀:
刑法第97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但在聚眾犯罪并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如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時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當然無所謂主犯,但在聚眾犯罪并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如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時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當然無所謂主犯,一、主犯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一主犯概念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二主犯的刑事責任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對主犯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專門規定。但在聚眾犯罪并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如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時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當然無所謂主犯。所謂次要的實行犯是相對于主要的實行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于次要的犯罪分子。二脅從犯的刑事責任刑法第28條明確規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關于主犯、從犯和脅從犯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主犯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一主犯概念
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97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把這兩個法條的內容結合起來并聯系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種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組織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種。
2、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是首要分子的一種。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眾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和指揮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實行犯。
二主犯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對主犯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專門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主犯的刑事責任可分兩種情形
一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二是對其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三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
根據刑法第97第的規定首要分子分為兩類一是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為在犯罪集團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們不是首要分子。在聚眾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原則上也可以認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眾犯罪并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如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時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當然無所謂主犯。
二、從犯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
一從犯的概念
刑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看從屬于主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起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所謂次要的實行犯是相對于主要的實行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所謂輔助作用就是指沒有直接參加犯罪實行而是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幫助實行犯促成其犯罪結果。由于幫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于輔助性的地位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從犯。
二從犯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脅從犯的規定及其刑事責任
一脅從犯的概念
根據刑法第28條規定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這里的被脅迫是指由于各種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強制。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沒有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因此仍應對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二脅從犯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8條明確規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教唆犯的規定及其刑事責任
一教唆犯的概念
根據刑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在刑法理論上所謂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實行犯罪意圖的人。具體些說教唆犯是以勸說、利誘、慫勇、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的人使他人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