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共犯、脅從犯和從犯怎樣區分?

導讀:
對于有意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一方應當以共同犯罪論處被幫助方應當以單獨犯罪認定也就是說對于被幫助方不存在是主犯、從犯還是脅從犯、教唆犯的問題,對于有意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一方應當以共同犯罪論處被幫助方應當以單獨犯罪認定也就是說對于被幫助方不存在是主犯、從犯還是脅從犯、教唆犯的問題,(二)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脅從犯是我國刑法的獨特體例,(二)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脅從犯是我國刑法的獨特體例。
刑法第25條第一款規定了共同犯罪的定義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即片面共同犯罪。(二)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脅從犯是我國刑法的獨特體例。脅從犯的本質特征在于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說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隱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綜上所述片面共犯只是刑法學理論上的一個術語而脅從犯和從犯是刑法上規定犯罪類型。對于有意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一方應當以共同犯罪論處被幫助方應當以單獨犯罪認定也就是說對于被幫助方不存在是主犯、從犯還是脅從犯、教唆犯的問題。關于片面共犯、脅從犯和從犯怎樣區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片面共犯、脅從犯和從犯怎樣區分?
(一)片面共犯指的是一方有意幫助另一方進行故意犯罪而另一方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在他人的幫助下完成的。
刑法第25條第一款規定了共同犯罪的定義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個定義為刑事司法實踐中界定共同犯罪成立與否提供了依據。而所謂的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行為人通過意思的傳遞、反饋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實施犯罪。并且明知共同的犯罪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和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但是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的一種情形是參與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他人實施犯罪的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實行犯罪而另一方卻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實施犯罪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況。此即片面共同犯罪。
(二)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脅從犯是我國刑法的獨特體例。它有兩個特征一是在主觀上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共同犯罪行為但從其內心而言行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參與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脅才參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觀上行為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的實施但是其犯罪行為顯得比較消極缺乏積極主動精神。
脅從犯的本質特征在于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說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隱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說
2、對于先是被迫參加而后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三)從犯指在共同犯罪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這就是我國刑法關于從犯的法定概念。從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看從屬于主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起次要或輔助作用。
認定從犯要從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去具體分析判斷看其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次要的作用或者輔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行為但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集團中聽命于首要分子參與了某些犯罪活動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參與實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動但不起主要作用的一般屬于從犯例如參與盜竊時望風放哨。一般來說次要的實行犯罪行較輕、情節不嚴重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一般是指為共同犯罪行為事先提供方便、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等。例如提供犯罪工具。
綜上所述片面共犯只是刑法學理論上的一個術語而脅從犯和從犯是刑法上規定犯罪類型。對于有意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一方應當以共同犯罪論處被幫助方應當以單獨犯罪認定也就是說對于被幫助方不存在是主犯、從犯還是脅從犯、教唆犯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