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從犯和從犯是一樣的嗎

導讀:
從犯是主犯的對稱,共犯種類之一。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一、脅從犯和從犯是一樣的嗎
1、脅從犯和從犯不一樣。從犯是主犯的對稱,共犯種類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分子。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活動,但是受某種外來的力而被迫參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參與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脅從犯的認定:
1、脅從犯的本質特征在于參加共同犯罪是違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說其本身沒有犯罪的故意,其參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強制比如威脅、揭發隱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2、以下幾種情景下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無脅從犯之說。
(2)對于先是被迫參加,而后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