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共同犯罪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導讀:
2、從犯1實行符合犯罪構成的但屬次要作用的行為的犯罪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實施輔助行為的犯罪分子。教唆者與被教唆者之間不成立共同犯罪關系教唆者獨立對自己教唆行為負責。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2、從犯1實行符合犯罪構成的但屬次要作用的行為的犯罪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實施輔助行為的犯罪分子。教唆者與被教唆者之間不成立共同犯罪關系教唆者獨立對自己教唆行為負責。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關于共同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共同犯罪刑事責任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的犯罪分子在進行犯罪活動的時候不是一人所為他還會帶領其他人進行犯罪活動我們把這稱為共同犯罪而共同犯罪又包含了一般的共犯和特殊的共犯一般的共犯即為兩人以上的故意犯罪團伙若人數達到三人及以上則為特殊的共犯。下在共同犯罪中很難劃分大家的責任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講解。
一、構成共同犯罪的條件
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在犯罪主體上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在主觀方面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的種類有實行故意、組織故意、教唆故意、幫助故意
3、在客觀方面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共同犯罪行為的種類有實行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
二、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
1、主犯
1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即起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人
2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3在犯罪集團和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從犯
1實行符合犯罪構成的但屬次要作用的行為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實施輔助行為的犯罪分子。
3、脅從犯
只有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犯罪人一種。
4、教唆犯
1獨立的教唆犯是指教唆行為未能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與決心或雖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決意但未實施任何行為或被教唆者實行的不是被教唆的犯罪的情況下的教唆者。教唆者與被教唆者之間不成立共同犯罪關系教唆者獨立對自己教唆行為負責。
2共犯的教唆犯是指教唆行為不僅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決意而且已導致被教唆者實施了犯罪的預備行為或者著手實施犯罪情況下的教唆者教唆者與被教唆者之間成立共同犯罪關系。
三、共同犯罪刑事責任
1、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對主犯的認定應以共犯人的主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第26條的規定為準繩不能任意擴大或者縮小主犯的范圍。
對于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于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包括兩種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
從犯是相對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須二人以上沒有從犯的現象是存在的而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象則不可能存在。
從犯也應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8條的規定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愿地參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為人起先是因為被脅迫而參加共同犯罪但后來發生變化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不宜認定為脅從犯。由于脅從犯是共犯人的一種具有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故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的某種行為以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為不成立脅從犯。
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教唆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9條的規定處罰教唆犯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即在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以及被教唆的人雖然沒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來處罰。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處罰如果起次要作用則按從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是因為選擇不滿18周歲的人作為教唆對象既說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嚴重又說明教唆行為本身的腐蝕性大社會危害性嚴重理應從重處罰。此外.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也是上述規定的政策理由。所應注意的是對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應根據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的規定進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況被教唆的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雖然接受教唆但并沒有實施犯罪行為被教唆的人實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為所致被教唆的人雖然實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質完全不同。
在上述情況下教唆行為并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故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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