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定義和構成要件

導讀:
如果雖然符合量的規定性因素即有兩個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時具備以下主體、客觀和主觀三個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時具備以下主體、客觀和主觀三個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說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能與他人構成共同犯罪而并非在二個以上的人中有一個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就能得出所有的人都不能構成共同犯罪的結論。
根據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時具備以下主體、客觀和主觀三個方面的要件一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一個人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就上述8類犯罪而言已滿14周歲的人才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對于其他犯罪而言已滿16周歲的人才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如一個15周歲的人和兩個17周歲的人一起盜竊根據以上分析15周歲不能與其他二人構成共同犯罪但是兩個17周歲的人之間還是可以構成共同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兩人以上必須具有共同犯罪行為。關于共同犯罪的定義和構成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時具備以下主體、客觀和主觀三個方面的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具體來講包括以下幾點
1.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的人。這是主體要件中的量的規定性因素。一個人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如果行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實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單獨構成所教唆的罪盡管存在教唆行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
2.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這是主體要件中質的規定性因素。如果雖然符合量的規定性因素即有兩個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的一般起點是年滿16周歲但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在我國刑法中只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8種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為年滿14周歲其他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起點一律為年滿16周歲。就上述8類犯罪而言已滿14周歲的人才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對于其他犯罪而言已滿16周歲的人才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在實踐中經常出現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與已滿16周歲的人一起實施上述8類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情形對于這種案件由于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就所實施的犯罪來說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因而不能以共同犯罪論處。二是其他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在我國除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外還可能因為有精神障礙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該條第2款同時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而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正常人之間不能構成共同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說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能與他人構成共同犯罪而并非在二個以上的人中有一個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就能得出所有的人都不能構成共同犯罪的結論。如一個15周歲的人和兩個17周歲的人一起盜竊根據以上分析15周歲不能與其他二人構成共同犯罪但是兩個17周歲的人之間還是可以構成共同犯罪的。
3.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往往不能單獨構成特殊主體犯罪但是可以與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起成為特殊主體犯罪的共同犯罪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一般不能單獨構成貪污罪但是可以與國家工作人員一起構成貪污罪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兩人以上必須具有共同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聯系、互相配合成為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它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著因果關系。具體來講應注意以下幾點
1.各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都必須達到犯罪的程度。這就要求1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是屬于排除社會危害性的正當防衛等正當行為的不構成共同犯罪2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行為必須都是刑法意義上的行為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構成共同犯罪3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都必須達到足以構成犯罪的程度如果屬于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我們知道犯罪行為存在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基本表現形式。因而共同犯罪行為有三種表現形式1共同的作為。如甲和乙一起動手將丙打成重傷。2共同的不作為。如兩海灘救險員商量后共同決定不去搶救其負有搶救義務的某落水游客結果該游客被溺死。3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如甲是某單位的防火責任人甲、乙為了共同發泄對該單位的不滿二人商定由乙放火燒毀該單位的倉庫在乙點燃倉庫后甲在旁邊看著既不報告也不向有關部門報告情況任由倉庫被燒毀。本案中甲負有防止火災發生、擴大的義務其不阻止他人防火、也不報警屬于不作為與以作為方式放火的乙共同構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的行為分工。根據行為人之間的分工情況共同犯罪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1共同實施實行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直接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在共同實行行為內部根據有無更進一步的分工還可以分為分擔的共同實行行為、并進的共同實行行為、承繼的共同實行行為。分擔的共同實行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實行犯罪時具有實行行為內部的分工。如在搶劫罪一部分人實施暴力行為一部分人實施獲取財物的行為。并進的共同實行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實行犯罪時各自的行為均具備全部構成要件。如甲、乙二人一起動手將丙打成重傷。承繼的共同實行行為是指一個實行犯在一定犯意的支配下在完成該犯罪構成的一部分以后又取得另一個實行犯的同意兩人一起繼續把犯罪的實行行為進行到完成為止。如甲先對丙開始實施暴力行為二人扭打在一起但始終無法將丙手中的包奪走碰巧路過的乙見甲不能完全制服丙便上前幫甲將被甲抱住的丙手中的包奪走然后甲再逃走。2實行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之間的分工。即各共同犯罪人不都直接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的犯罪實行行為而是由一部分人實施實行行為另一部分人實施教唆行為、組織行為或者幫助行為。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行為的分工不影響共同犯罪的成立。
4.共同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需要指出的是與單個人犯罪的因果關系有所不同共同犯罪的因果關系只要求共同犯罪行為的有機整體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不要求每一個共同犯罪人所具體實施的行為直接地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只要共同犯罪人中的一個人的實行行為導致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全體共同犯罪人都應對該犯罪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這就是共同犯罪之“部分行為全體責任”刑事責任原則。比如甲和乙約定打死丙二人同時向丙開槍結果甲的子彈出現偏差沒有擊中丙乙的子彈擊中丙導致丙死亡。在該案中雖然只是乙的子彈擊中丙致其死亡但甲也應和乙一塊對丙的死亡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