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

導讀:
合同的成立,存在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的過程,人們一般是將其作為合同訂立過程中的程序性事項來討論的,因此,從理論和實踐層面厘清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的法律效力,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事情。那么,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有哪些?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 法律知識, 大律師網
要約,又稱發盤、出盤、發價、出價、報價等,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在合同訂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要約是源起,是發端,沒有要約,就不會有承諾,合同成立亦無從談起。承諾是相對于要約而為,沒有承諾的要約,僅是一項意思表示,無法形成法律關系,要約與承諾是呼應關系,二者兼具,構成合同成立的閉環。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是客觀的,具有外示性的特點。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
(1)要約是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行為人在法律上須承擔責任。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一種締約的預備行為,是事實行為,只能喚起他人的要約,不能導致他人承諾。
(2)要約中,表達了當事人愿意承受要約約束的意旨,要約人將自己置于一旦相對人承諾,合同即成立的地位,決定權在相對人。而要約邀請中,要約邀請人對于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也即要約邀請人喚起相對人發出要約后,針對相對人的要約,要約邀請人行使的是承諾權,其有決定承諾與否的自由,要約邀請人不受拘束。
(3)要約內容必須具備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而要約邀請不必具備這些必備條款。(4)要約內容具體確定,而要約邀請則不具體、不確定。
在實踐中的具體區分:
(1)依據《民法典》第472條和第473條的規定。
(2)是否具備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一份訂單只有貨物的名稱、規格,沒有數量,不能認定為要約。
(3)依據交易習慣。出租車打開空車標識,根據行業慣例可視為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乘客上車,構成承諾。如果當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交易習慣,那么,僅有貨物數量的傳真,也可視為要約。因為可以從以往習慣中判斷合同缺少的其他因素。對于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4)行為人是否以締約為目的。以締約為目的,是在合同中明確表明受要約拘束的旨意。如時裝店展示標明價格的服裝,可視為要約;或雖標明“樣品”,但有“正在出售”和價格的字樣,可以視為要約;如果標明“樣品”,但沒有標價和“正在出售”的字樣,可以視為要約邀請。
綜上所述,對于締約過程之中、合同成立之前的行為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或者說法律效力,要約和要約邀請作為合同磋商的主要方式和行為,其在法律上的意義顯得日益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