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從犯怎么處罰

導讀: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須二人以上沒有從犯的現象是存在的而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象則不可能存在。3集團性共同犯罪指以組織、領導或參加某種犯罪集團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對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據刑法分則規定的有關犯罪的條文處理不必適用刑法總則規定的共同犯罪的條款。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須二人以上沒有從犯的現象是存在的而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象則不可能存在。3集團性共同犯罪指以組織、領導或參加某種犯罪集團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對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據刑法分則規定的有關犯罪的條文處理不必適用刑法總則規定的共同犯罪的條款。關于共同犯罪從犯怎么處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共同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二、共同犯罪從犯怎么處罰
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包括兩種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
從犯是相對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須二人以上沒有從犯的現象是存在的而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象則不可能存在。
從犯也應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共同犯罪的分類認定
一任意共犯所謂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從刑法來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體數量上都沒有限制所以通常發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搶劫、強奸、殺人、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綁架、詐騙、盜竊、搶奪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屬于任意的共犯。所謂任意是指法律對犯罪主體的數量沒有特別限制。也就是說從法律規定來看實行這樣的犯罪其犯罪主體是單個的還是2人以上的沒有特別的限制是隨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所謂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該種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眾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法第317條聚眾劫獄罪等、集團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317條組織越獄罪。
換言之法律規定以采取數人共同犯罪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這種規定只有在分則會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則問題也就是分則條文對犯罪主體數量有特別要求的情況。或者說以犯罪主體為復數作為構成要件的情況。
必要共同犯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這種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種
1對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對向行為構成的犯罪。在這種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為該種犯罪就不能成立。這種共同犯罪的特點是
①觸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賄罪、受賄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
②各自實施自己的犯罪行為如行賄罪和受賄罪中就是一個送一個收。
③雙方的對向行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賄行為以存在行賄行為條件始能發生。
④一方構成犯罪一方可能不構成犯罪。
如甲、乙、丙每人向丁行賄3000元丁共受賄9000元。甲、乙、丙均不構成行賄罪但丁構成受賄罪。這種情況雖然仍稱為必要的共同犯罪但用語確實值得研究。
2聚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著同一目標的多數人的共同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如武裝叛亂、暴亂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屬之。這種共同犯罪的特點是第一人數較多第二參與犯罪者的行為方向相同第三參與的程度和形態可能不同有的參與組織、策劃或指揮有的只是參與實施犯罪活動。
3集團性共同犯罪指以組織、領導或參加某種犯罪集團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例如我國刑法第120條第1款規定的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第294條第1款規定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等屬之。對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據刑法分則規定的有關犯罪的條文處理不必適用刑法總則規定的共同犯罪的條款。2
三事先共犯與事中共犯承繼共犯這是根據通謀的時間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作的劃分。這里的事先是指著手實行犯罪之前。在著手實行之前就預謀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屬于事先共犯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中共犯承繼共犯。
如果先行為人已實施一部分實行行為后后行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實行或者提供幫助則叫承繼共同犯罪。后行為人就其參與后的行為與先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但對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為也要承擔責任但對加入以前的加重行為不負責任。如張三搶劫B的財物而對其實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傷此時李四到了現場并且明知張三要搶劫B的財物李四與張三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財物。李四雖然與張三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李四不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只有張三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
承繼的共犯成立的時間必須是在著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構成繼承的共犯屬于窩藏、包庇類的犯罪。但是多環節犯罪以及繼續犯例外。
四簡單共犯與復雜共犯這是根據共同犯罪人之間有無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類。簡單共犯亦稱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實行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共犯人都是實行犯不存在組織犯、幫助犯、教唆犯問題。而復雜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僅存在直接著手實施共犯行為的實行犯還有組織犯或教唆犯或幫助犯的分工。
五一般共犯與特殊共犯這是根據有無組織形式所作的劃分。一般共犯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為實施某種犯罪而臨時結合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特殊共犯亦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集團性共犯通稱犯罪集團是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犯罪集團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數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為集團。
2、較為固定。表現為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團成員以首要分子為核心結合得比較緊密實施一次或數次犯罪后其組織形式往往繼續存在。
3、目的明確。犯罪集團的形成是為了反復多次實施一種或者數種犯罪行為。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共犯的分類形式是根據不同標準進行分類的某一共同犯罪完全可能屬于多種形式的共犯形式。例如甲乙密謀深夜盜竊一人入室行竊一人在門口望風。就共犯形式而言甲乙共同盜竊屬于任意共犯、事前共犯、復雜共犯、一般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