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是教唆犯嘛

導讀:
對挪用公款罪而言非國家工作人員因其身份所限雖然不能單獨實施挪用公款犯罪但他可以教唆或幫助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該罪或者與國家工作人員共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行為而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單獨實施或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使用公款的行為從而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實行犯。當然使用人要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對挪用公款罪而言非國家工作人員因其身份所限雖然不能單獨實施挪用公款犯罪但他可以教唆或幫助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該罪或者與國家工作人員共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行為而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單獨實施或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使用公款的行為從而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實行犯。當然使用人要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關于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是教唆犯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是教唆犯嘛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不具備特定身份的人可以成為有身份者實施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或幫助犯在無身份者能夠參與真正身份犯的部分實行行為的情況下還可以與有身份者構成共同實行犯。對挪用公款罪而言非國家工作人員因其身份所限雖然不能單獨實施挪用公款犯罪但他可以教唆或幫助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該罪或者與國家工作人員共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行為而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單獨實施或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使用公款的行為從而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實行犯。
當然使用人要成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在主觀方面使用人與挪用人具有共同挪用公款的犯罪故意即使用人不僅要有用的故意而且還要有挪的故意。如果只有用的故意未與挪用人形成挪的故意則不構成共同犯罪而且這種共同故意必須是在挪用公款前形成即屬于事先共謀的共同犯罪。在客觀方面使用人必須參與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如指使、教唆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歸自己使用或者參與策劃如何挪用公款、如何掩蓋挪用行為等。
二、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
1、貪污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方式有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2、挪用公款罪是暫時挪用而不是非法占為己有一般只是臨時的使用包括進行非法活動或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歸還。
簡單的說貪污罪就是非法占為己有挪用就是臨時使用。
三、挪用公款罪相關刑法條文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