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的共同犯罪問題

導讀:
3月底被告人黃某知悉了被告人白某挪用公款的事實便以此為要挾要求白也幫他挪用12000公款歸還其所欠賭債否則即向有關部門告發白的犯罪事實。有人認為被告人馮某編造口實非法取得公款并用于賭博被告人白某利用其職務便利擅自將公款借給被告人馮某使用因而二人已構成共同的挪用公款罪。有人認為馮某的行為不能單獨構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他不具備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要件有人則認為馮某的行為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他成立的是挪用公款罪的間接正犯。
3月底被告人黃某知悉了被告人白某挪用公款的事實便以此為要挾要求白也幫他挪用12000公款歸還其所欠賭債否則即向有關部門告發白的犯罪事實。有人認為被告人馮某編造口實非法取得公款并用于賭博被告人白某利用其職務便利擅自將公款借給被告人馮某使用因而二人已構成共同的挪用公款罪。有人認為馮某的行為不能單獨構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他不具備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要件有人則認為馮某的行為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他成立的是挪用公款罪的間接正犯。關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共同犯罪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某農行信貸科科長國家工作人員。被告人馮某個體戶。白、馮系中學同學曾有過戀愛關系。被告人黃某某農行出納員非國家工作人員。
馮某因欠下賭債對方逼債甚急遂找到白某假稱其經營的小商店急需一筆資金周轉要白通過農貸形式幫其貸款5000元。因馮不具備申請農業貸款的條件白無法幫其辦理。但白又礙于舊情不忍讓馮失望遂從自己保管的農貸款中拿出5000元借給馮并告訴馮此款是向別人借的必須在十日內歸還。馮拿到這筆錢后又去賭博贏得20000元還去賭債后尚余15000元便于借款后的第三天如數歸還了白5000元。
后來被告人馮某因缺少賭資又去欺騙白某說他聯系好了一批貨轉手倒賣便可賺萬元以上但尚欠8000元貨款未能湊足要求白再給借8000元并表示半月后一定歸還。白見前次借款馮很講信用便準備再次給馮某解一時之困。這次白明確告訴馮事實上上次的5000元錢就是我從公款中取出的。這次我信任你再從公款中借8000元給你但你一定要在半月內歸還。否則我將被連累。馮說你盡管放心我一定即使歸還。后白從公款中又取出8000元給馮馮將此款用于賭博全部輸掉無法歸還。白連連催馮還款馮均編造借口搪塞。
后來被告人馮某起了賴帳不還的歹念并決定干脆害人就害到底。于是在3月15日白再次向其催款時馮又編造借口要求白再挪用10000公款給他周轉并信誓旦旦地向白保證到3月25一定連舊債一起還清。此時白認為自己已沒有太多的選擇余地只得抱著希望馮到時能守信的幻想于3月18日再次從公款中挪用10000元借給馮。馮在騙得這筆公款時于3月20日攜款潛逃。
3月底被告人黃某知悉了被告人白某挪用公款的事實便以此為要挾要求白也幫他挪用12000公款歸還其所欠賭債否則即向有關部門告發白的犯罪事實。白出于無奈只得答應黃。黃遂化名王某某以農貸的形式挪用了12000元公款白在貸款合同上欠了字。
4月初某農行核帳時被告人白某、馮某、黃某案發。
二、疑難問題
在本案中被告人白某、馮某、黃某共挪用了四次公款。對這四筆公款能否追究有關被告人共同挪用公款的罪責爭議很大(1)第一筆5000元公款。有人認為被告人馮某編造口實非法取得公款并用于賭博被告人白某利用其職務便利擅自將公款借給被告人馮某使用因而二人已構成共同的挪用公款罪。有人則認為對被告人馮某而言其雖然在客觀上非法使用了公款但他在主觀上不知該款系被告人白某利用職務便利挪用的公款因而其缺乏挪用公款的故意更不存在與被告人白某共同挪用公款的故意因而不能與白構成共同的挪用公款罪也不存在構成其他犯罪的可能對被告人白某來說她的確利用職務便利挪用了這筆公款且這筆公款被被告人馮某用于賭博之非法活動但由于她因受馮欺騙并不知道這筆公款的用途而以為馮是將之用于合法的經營活動因而白的這一次挪用公款行為應屬于營利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但因所挪用的數額尚未達到法定之數額較大的標準所以其行為既不能構成單獨的挪用公款罪也不能與被告人馮某一起構成共同的挪用公款罪。(2)第二筆公款8000元。有人認為被告人白某、馮某雖然都有挪用公款的故意但因他們挪用公款的各自用意不同因而不存在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不構成共同的挪用公款罪有人則認為被告人白某、馮某對挪用的公款的用途雖然認識不一致但在挪用公款上他們仍存在無可否認的共同認識和意志換言之他們仍存在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只是因為被告人白某的行為從客觀方面看尚不具備挪用公款罪的構成條件(其挪用公款用于營利活動的數額尚未達到10000元之法定標準)因而馮某不能與白某構成共同的挪用公款罪。對被告人馮某能否單獨構成挪用也有不一致的認識。有人認為馮某的行為不能單獨構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他不具備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要件有人則認為馮某的行為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他成立的是挪用公款罪的間接正犯。(3)第三筆公款10000元。有人認為對這筆挪用款應當由被告人白某、馮某共同以挪用公款罪承擔刑事責任有人則認為應當依白、馮二人的行為各自的主客觀特征的不同分別以挪用公款罪、詐騙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4)第四筆公款12000元。對這筆公款應當由被告人白某、黃某共同承擔刑事責任對此不存在什么疑議。但是應當以何種罪名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呢?有人認為對白、黃二人都應定挪用公款罪有人認為對白、黃二人都應定挪用資金罪還有人則認為對白、黃應當分別定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