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也有未休年假工資報酬

導讀:
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對年休假制度理解有誤,認為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則無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報酬2009年7月,小陳因其所在單位未足額支付工資而向單位提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該單位為其結算未休足年休假的勞動報酬,但用人單位認為是小陳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小陳未休年假的勞動報酬。”本案中,因小陳截至2008年的累計工齡已有11年,她2009年應享有10天的帶薪年休假,在端午節期間她合并休過5天年休假。那么,小陳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數應為:×10-5=5.4-5=0.4天,而0 .4天不足1整天,故該單位無需支付小陳未休足年休假的勞動報酬,但該單位提出不同意支付的上述理由卻是不正確。那么辭職也有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對年休假制度理解有誤,認為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則無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報酬2009年7月,小陳因其所在單位未足額支付工資而向單位提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該單位為其結算未休足年休假的勞動報酬,但用人單位認為是小陳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小陳未休年假的勞動報酬。”本案中,因小陳截至2008年的累計工齡已有11年,她2009年應享有10天的帶薪年休假,在端午節期間她合并休過5天年休假。那么,小陳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數應為:×10-5=5.4-5=0.4天,而0 .4天不足1整天,故該單位無需支付小陳未休足年休假的勞動報酬,但該單位提出不同意支付的上述理由卻是不正確。關于辭職也有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實生活中,一些企業對年休假制度理解有誤,認為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則無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報酬
2009年7月,小陳因其所在單位未足額支付工資而向單位提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要求該單位為其結算未休足年休假的勞動報酬,但用人單位認為是小陳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小陳未休年假的勞動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本案中,因小陳截至2008年的累計工齡已有11年,她2009年應享有10天的帶薪年休假,在端午節期間她合并休過5天年休假。小陳2009年在該單位的工作天數是200天。那么,小陳折算未休年休假天數應為:(200天&pide;365天)×10-5=5.4-5=0.4天,而0 .4天不足1整天,故該單位無需支付小陳未休足年休假的勞動報酬,但該單位提出不同意支付的上述理由卻是不正確。
實際上,上述規定中“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不是僅指“由用人單位主動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而應該理解為“凡是用人單位與職工發生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都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折算勞動者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資報酬,至于哪一方提出的則不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