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

導讀: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三條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工作性補貼。3、暫時保留并另行規范的改革性補貼。在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期間,各鄉鎮、各單位一律不準出臺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不得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實施范圍。根據工作人員工作業績考核情況確定的,以貨幣形式向少數特定公務員發放的獎勵性補貼,暫時保留。那么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三條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工作性補貼。3、暫時保留并另行規范的改革性補貼。在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期間,各鄉鎮、各單位一律不準出臺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不得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實施范圍。根據工作人員工作業績考核情況確定的,以貨幣形式向少數特定公務員發放的獎勵性補貼,暫時保留。關于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第三條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于下列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
(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
(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并發放補貼后,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
(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
(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
(七)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八)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
(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
(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
(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1、生活性的補貼。公務員的生活性補貼政策主要是根據當地生活費用指數以及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的,大概包括現行的結余保留津補貼、生活補貼、適當補貼、提高結余津補貼、物價補貼、食堂補貼、水電補貼、衛生洗理費、降溫費、取暖費、節日補助等項目。
2、工作性補貼。公務員工作性津貼是根據工作崗位職責需要來確定的,主要包括現行的調整書報費崗位職務補貼、職崗津貼、住宅電話費、移動通訊補助等工作性津貼項目。
3、暫時保留并另行規范的改革性補貼。根據福利制度或職務消費貨幣化改革需要確定的、與職工福利有關的各種改革性補貼,包括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補貼、公費醫療改革補助、老紅軍及副市級離退休干部用車補貼暫予保留,不納入歸并范圍。在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期間,各鄉鎮、各單位一律不準出臺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不得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實施范圍。
4、暫時保留和歸并的獎勵性補貼。根據工作人員工作業績考核情況確定的,以貨幣形式向少數特定公務員發放的獎勵性補貼,暫時保留。包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獎、文明創建先進單位獎、政府目標責任獎、檔案達標獎和黨建先進單位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