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處分子女財產權益的行為是否有效

導讀:
對此司法界存在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有效。本案李某的父母為了取得賠償款而放棄一定的權益是正當的既然是調解必然要互諒互讓相互讓步這是符合善良風俗習慣和民事法律的基本精神的。李某的父母作為李某的法定監護人在行使監護權對自已未成年的子女盡監護義務時同樣應受此條規定的約束即非為子女的利益不得處分其財產否則無效。所以本案李某父母的處分行為無效王某的父母應代王某向李某賠償責任范圍內的全部損失。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典既然都規定了監護人實施此種行為的法律后果這說明并非所有的非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處分其財產的行為都當然無效。那么父母處分子女財產權益的行為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此司法界存在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有效。本案李某的父母為了取得賠償款而放棄一定的權益是正當的既然是調解必然要互諒互讓相互讓步這是符合善良風俗習慣和民事法律的基本精神的。李某的父母作為李某的法定監護人在行使監護權對自已未成年的子女盡監護義務時同樣應受此條規定的約束即非為子女的利益不得處分其財產否則無效。所以本案李某父母的處分行為無效王某的父母應代王某向李某賠償責任范圍內的全部損失。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典既然都規定了監護人實施此種行為的法律后果這說明并非所有的非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處分其財產的行為都當然無效。關于父母處分子女財產權益的行為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此司法界存在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有效。
因為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對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本案李某的父母為了取得賠償款而放棄一定的權益是正當的既然是調解必然要互諒互讓相互讓步這是符合善良風俗習慣和民事法律的基本精神的。且從協議的形成過程看是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并無違法之處。
一種觀點認為無效。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條第1款后段規定“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李某的父母作為李某的法定監護人在行使監護權對自已未成年的子女盡監護義務時同樣應受此條規定的約束即非為子女的利益不得處分其財產否則無效。本案李某的眼傷構成一級傷殘其應得到的殘疾補助費和殘疾賠償金是巨額的殘疾補助費是用于對李某今后生活的補助殘疾賠償金則是對李某精神損害的撫慰然而作為關系李某切身利益的兩大部分人身損害賠償之債權卻被其父母無償地放棄無論如何是不能認定是為了李某的利益而為之。所以本案李某父母的處分行為無效王某的父母應代王某向李某賠償責任范圍內的全部損失。
就本案而言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但對非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處分其財產是否當然無效存在不同的看法。
因未成年人尚未生長成熟其思維能力行為能力判斷能力等在自身上都受到一定的局限所以世界各國法律都設計了相應的保護制度。為充分高效地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我國于1991年9月4日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使得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該法第12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條亦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從這些法條之規定看當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非為被監護人利益而處分其財產給其造成損失時作為監護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說非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處分其財產的行為一律無效是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的并且根據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對這種處分財產的行為確認無效后適用的是相互返還的原則所以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一般是不會受到損失的作為監護人一般也無責任可擔。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典既然都規定了監護人實施此種行為的法律后果這說明并非所有的非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處分其財產的行為都當然無效。
從大陸法系制定的親權制度和監護制度上看在對未成年人的教養和保護上親權和監護存在很大的差異立法上都對此作出了明確的區分而我國的親屬立法在形式上尚未設立親權制度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歸于監護之下沒有區分一般監護和特別監護而將父母等同于一般監護人這種做法本身便存在嚴重不足。




